为充分调动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的积极性,鼓励学生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根据学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系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助学金的种类
学生奖助学金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院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四类。
二、获得奖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通过注册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类在校生。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其评选奖、助学金资格:
1、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的;
2、有不及格科目的;
3、有欠费情况的;
4、男女交往行为不当者;校外租房者;
5、有处分者。
三、奖助学金的评定条件、名额及标准
奖助学金评选以学生个人综合成绩为依据,按照从高到低顺序逐次产生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学院奖学金。
个人综合成绩由四部分组成,包括学习成绩、德育成绩、大赛成绩和特殊贡献。其中学习成绩占70%,德育成绩占15%,大赛成绩占5%,特殊贡献占5%。
学习成绩为上一学年所学所有科目总和(选修课成绩不涵盖在内),德育成绩以班级量化考核细则为依据产生,大赛成绩包括:专业类大赛和非专业类大赛。以学院名义参加河南省“挑战杯”竞赛的学生个人(集体)获一、二、三等奖的,分别为100分、70分、40分;以学院名义参加河南省科技文化艺术节比赛的学生个人(集体)获一、二、三等奖的,专业类分别为100分、70分、40分,非专业类分别为80分、50分、20分;以学院名义参加国家级、省级各类个人(集体)单项专业技能竞赛,以学院名义参加行业、协会组织的国家级、省部级各类个人(集体)项目比赛,获得一等奖的分别为100分、80分;获得二等奖的分别为80分、60分;获得三等奖的分别为60分、40分。担任学生干部(含院、系、主要班级干部)的为特殊贡献,以学生干部考核细则为依据产生。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院奖学金的评定要求二年级学生至少取得一证,三年级学生至少取得两证;
国家奖学金的名额按上级部门分配确定;奖励标准:每人每年8000元。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按二、三年级在校生数的3%分配;奖励标准:每人每年5000元。
学院奖学金的名额:按二、三年级在校生数的7%分配;奖励标准:每人每年1000元。
国家助学金名额:按在校生数的20%分配;奖励标准:每人每年3000元。
单项奖学金的评定条件和奖励金额
① 以学院名义参加河南省“挑战杯”竞赛的学生个人(集体)获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0000元(8000元)、8000元(5000元)和5000元(3000元);
② 以学院名义参加河南省科技文化艺术节比赛的学生个人(集体)获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3000元(1000元)和1000元(500元);
③ 以学院名义参加国家级、省级各类个人(集体)单项专业技能竞赛,获得一等奖分别奖励参赛个人8000元(5000元)、5000元(3000元);获得二等奖分别奖励参赛个人5000元(3000元)、3000元(1000元);获得三等奖分别奖励参赛个人3000元(1000元)、1000元(500元);
④ 以学院名义参加行业、协会组织的国家级、省部级各类个人(集体)项目比赛,获得一等奖分别奖励参赛个人1000元(500元)、500元(200元);获得二等奖分别奖励参赛个人500元(200元)、300元(100元);获得三等奖分别奖励参赛个人300元(100元)、100元(50元);
⑤ 其它为学院争得荣誉的个人和集体,由所在系部提出申请,经学生处审核、主管院领导审批后可视情况奖励300—1000元。特别优秀者,经院长批准可给予特殊奖励。
四、奖助学金评定办法及要求
(一)奖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各类奖助学金按年级以专业为单位进行评定。
(三)奖学金不重复评定,坚持就高原则。
(四)院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全院评定工作的组织领导,日常工作由学生处负责。各系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系部的评定工作。
五、奖助学金的评定程序
(一)学生处向各系部下达评定名额;
(二)系部按照学院下达名额,根据人数比例分配各年级各专业各类奖、助学金指标;
(三)系部根据各类奖、助学金评定条件拟定初评名单;
(四)系部公示;
(五)学生处审查、核定、公示。
六、奖助学金的发放和使用
(一)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院奖学金,学院单项奖学金经学院审批后,财务处按奖励标准一次性发给学生。
(二)国家助学金经学院审批后,财务处按奖励标准分十个月,按月发给学生。
(三)奖助学金应用于学生本人的学习、生活等实际需要,如发现吸烟、喝酒、请客等挥霍消费者,学院将追回所发奖、助学金,并视情节予以处理。
七、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若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八、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信息工程系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