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河南省教育厅教高[2003]91号《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办法》,维护学生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证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都得到发展,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凡我院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新生,需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以书面形式向学院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一个月内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者并交齐应缴费用,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退回生源地,情节恶劣的,报上级有关部门查处。
第四条 新生必须进行体检复查。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报学院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须离校治疗、休养。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后,应当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在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一切待遇,不具有学籍。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持学生证及缴费凭证在两周内到所在系(部)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逾期两周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学制、课程和学分
第六条 高职生的标准学制为3年,实行2-6年弹性学制。
第七条 课程分类
课程是构建学分制教学方案的基础,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我院学分制的课程体系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其中选修课又包括限定选修课(简称为限选课)和任意选修课(任选课)
必修课:根据专业培养目标,为保证人才培养基本规格,要求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包括全院所有专业学生必须学习的公共基础课程、主干专业课程及实验、实训课程。学生必须修读全部必修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
限选课:根据专业培养目标,按照专业方向分设的深化、拓宽与专业相关的知识和技能的课程。学生根据本专业的知识体系和自身实际,在本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所规定的限定选修课程范围内选读其中一至几组或按要求在各组内选读若干门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任选课:为适应社会对人才多样化的需要和学生独特的自我发展需求,以改善学生知识结构,扩大知识面,挖掘学生潜能和发展学生兴趣特长为目的所开设的课程。每学期全院开设若干门人文社科类和自然科学类以及与专业有关的公共选修课,学生可以根据个人志趣和基础进行选修并取得规定的学分。任选课不及格不安排重修,不计成绩和学分。
第八条 三年制高中毕业生、中职毕业生及同等学历者应修满相关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学分,在理论教学中必修课和限选课学分占85-90%,任选课(含奖励学分)占10-15%。
第九条 学分确定的原则是理论教学每16学时为l学分,实践教学集中进行的每周计1学分,分散进行的每32学时记1学分,军事训练两周计2学分,公益劳动计1学分。学分的最小单位为0.5,凡通过考核,成绩合格,即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成绩不合格,则不能取得学分。
第十条 为全面贯彻素质教育,激发学生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潜能,充分发展学生个性,形成良好的学风,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学院实行奖励学分制。
1、凡代表我院参加院外各种竞赛获奖的学生,按获奖的等级奖励学分:获得省级及以上一等奖者,奖4学分,二等奖,奖2学分,三等奖,奖3学分。
2、凡通过全国外语四级考试奖1学分。
3、凡通过国家计算机等级三级考试(非计算机专业)奖1学分、四级考试(计算机专业)奖1学分。
4、凡获得本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国家技能高级证书奖2学分。
5、凡获得省级及以上先进个人的学生奖0.5学分。
第四章 成绩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成绩考核分课程(实践环节)考核和操行考核。每门课程考核成绩、学分、绩点,均记入学生成绩表,学生学期操行考核记入学生操行鉴定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参加本专业教学计划设置的必修课程、限选课程、任选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并结合平时学习情况评定学习成绩,成绩在及格及其以上者,方可获得有关课程的学分。
第十三条 学生每学期修读的课程均须参加考核,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类。考试成绩,必修、限选课程一般采用课程百分制记分,60分以下为不及格,任选课及体育课可用百分制或五级制进行记分。
第十四条 成绩考核与绩点
成绩考核采用能够反映“质”和“量”两方面的学分绩点评价办法。绩点评价办法如下:
1、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关系
百分制与绩点的换算关系为:课程成绩以60分为绩点1.0,课程成绩每增加1分,绩点增加0.1。
百分制(五级制)具体换算如下:
成 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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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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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8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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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7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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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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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分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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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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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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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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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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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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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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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 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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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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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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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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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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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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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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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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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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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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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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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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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成绩总评不及格,经重修考核后,达60分及以上的课程,按其实得的分数登记入册,给予规定的学分,但其绩点均为1.0。
2、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学期学分绩点=∑课程学分*学分绩点系数
平均学分绩点=
第十五条 课程按学期计算学分。学生学习某门课程必须经考核及格才能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体育课、实践教学环节考核,参照相关评定办法执行,考核及格即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六条 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1/3者,或凡有作业、实验、实践环节的课程,学生作业、实验或实践报告,缺交量达全学期总量的1/3者,不能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登记成绩时注明原因,该课程成绩计为无效,绩点为0。
第十七条 未办理选课手续自行修读的课程,不给学分。经批准修读的课程,必须参加考试。否则,按旷考论处。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八条 学生的操行考核注重学生思想品德和现实表现,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条例》为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每学期进行一次,毕业时全面鉴定。操行评定的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等级。
第十九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二十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缓考和重修
第二十一条 缓考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在考前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属病假者须持相关病况证明),经系(部)核实报学生处、教务处批准后可以缓考;凡因不可抗拒因素来不及事先提出申请者,必须在本门课程考试结束后的三日内凭相关证明补办申请缓考手续。经调查属实,缓考者应参加下一轮该课程的考试,缓考学分暂不计入学籍处理,待以后以缓考成绩与缓考学期其它成绩一并计入学籍处理。未办缓考手续,不参加考试,视为旷考。
第二十二条 重修
1、必修课考核不及格,学生可参加补考(总评成绩在50分(含50分)以上、60分以下者);但总评成绩低于50分(不含50分)者,必须根据学院的规定重修,取得规定学分。重修课程不得申请免修和免听。
2、选修课考核不及格,学生可以重修,也可以另选其它选修课程,如已满足选修课学分要求,也可以放弃。
3、实践性教学考核未及格者,不能取得学分,应重修。毕业学期学校不组织实践性教学的重修考试。
4、凡考试时有作弊行为或旷考,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学籍档案注明“作弊”、“旷考”字样,学分绩点为零,必须重修,且只许重修一次,重修不及格者,毕业前不给予重考资格。参加正常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允许多次重修,重修不及格,毕业前可给予一次重考资格。
5、重修一般安排在开学后第五周开始。重修学生在第四周前到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后并领取“重修证,方可重修,否则,取消本次重修资格。
6、重修可采取单独开班或插班等形式。同一课程重修学生人数达20人以上,学院将组织重修班集体授课。重修学生低于20人一般跟低年级相近专业相同课程教学班听课,若上课时间有冲突,学院安排导师以答疑、批改作业等形式进行辅导。
7、重修考试及格即取得该课程学分,重修考试不及格,可在规定学习年限内继续按规定重修。重修课程按实得成绩记载。
8、重修考试一律凭重修证参加,若无“重修证”参加考试,则考试成绩无效。
第六章 免修、免听
第二十三条 免修
1、学生已修读过的课程或自学课程,可以申请免修。经过审核有关材料或参加学校组织的免修课程的结业考试,成绩在良好以上者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2、马克思主义理论课、思想品德课、体育课、实验课、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不得免听与免修。学生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医院证明不宜上体育课者,可免于跟班上课,但应参加学校指定的其它体育项目的学习和锻炼,经考核及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二十四条 免听
1、允许学习成绩好且自学能力强、学有余力的优秀学生申请自学课程,经过批准后可免听有关课程的全部或部分。本人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和有关系(部)审核,教务处批准,学生可不随堂听课,但必须参加平时测验和实践教学环节,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方可参加该课程考核,考试及格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未考核或考核成绩不及格,按该课程考核不及格处理。
2、每学期开学后二周内办理免听手续,各系(部)汇总名单,报教务处审批。未经批准不参加上课者按旷课论处。
第七章 编级与编班
第二十五条 取得学籍的学生按其入学年份被编入相应的年级和专业班级。学生一般随本年级上课、考核,并参加班级其它各类活动。在校期间,其学号不再更改。
第二十六条 休学、停学期满复学的学生,根据其具体情况编入适当年级的相应专业班,并参加班级各类活动。
第八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七条:转专业
一、学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专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转专业,并办理有关手续。
1、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可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2、学生确有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
3、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4、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二、下列条件不得转专业:
1、文、理科不能互转。
2、3+2、五年制、艺术类、对口类学生不得转专业。
三、学生申请转专业,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转出、转入系部同意,学生处审查,并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按程序办理转专业手续后方可入班学习。
第二十八条:转学
一、被我院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当在我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我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二、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招生时下一批次录取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3+2、五年制、艺术类、对口类学生不得转学。
4、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5、被学校开除或其它原因应予以退学的。
6、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九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后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厅学生处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教育厅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九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为6年(含休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休学次数最多不超过两次,休学一般以一学期或一年为限。
第三十二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保证一学期内在校学习时间超过三分之二的应当休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办理相关手续后,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四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学院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或持续休学申请,经学院审查合格,方可复学或继续休学。
第十章 学业警示与留级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一学期中所修读的必修课和限选课经考核不合格≥6学分者,或各学期所修读的必修课和限选课经考核累计不合格≥12学分者,给予学业警示。由有关系(部、院)向学生本人及学生监护人送达学业警示通知书。学业警示不属于处分,不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留级:
(1)凡必修课和限选课一学年累计18学分及以上未取得者或各学年累计27学分及以上未取得者,必须转入下一年级学习(留级处理时间为每学年的第一周)。
(2)毕业班学生未取得毕业最低学分,但未达到退学条件的,应予留级。
第三十八条 学生升、留级每学年办理一次,由学生所在系(部、院)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审核,分管院领导核准后,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后执行。学生接到留级通知以后,应在三天以内到新班报到学习。逾期一周不到新班报到注册者,作退学处理。
第三十九条 留级学生学费按所重修课程的学分收取,每学分80元;其他费用按同年级收费标准收取。
第十一章 退 学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1)无论何种原因,学生在校具有学籍的时间超过6年且不满足结业条件者。
(2)不及格的必修课和限选课一学期达15学分或一学年达25学分者。
(3)在校期间两次达到留级标准者。
(4)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经复查不符合复学条件者。
(5)经过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且经连续休学两年仍无法治愈者。
(6)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7)旷课超过60学时或未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8)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9)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无效者。
(10)有既往病史,由于本人隐瞒而录取在限考专业者。
(11)恶意不履行缴费义务者。
(12)因以上原因退学不属于处分。
第四十一条 退学处理程序为:由学生所在系(部、院)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审核,分管院领导核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后执行。给予学生退学的决定文件由有关系(部、院)送达学生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二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的学生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三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所在地。因病不能自行回家的,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2)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办理,在此期间,可暂不办理退学手续,待最终结论形成后,视其结论,再行办理。
(3)发给被退学学生退学证明。符合肄业条件的按(第四十九条)发给肄业证书。
(4)退学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十二章 鉴定、考勤、奖励、处分
第四十三条 按照《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勤制度》、《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操行评定若干规定》、《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奖励办法》和《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执行。
第十三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四十四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期限内德、智、体合格,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必修、限选及任选课规定学分的最低学分,且符合以下条件,可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1、通过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二级或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B)级及以上;
2、通过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非计算机专业)、二级(计算机专业)及以上;
3、获得本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教学计划要求的技能等级证书;
第四十五条 学生因学籍异动而延长学制,其毕业证书填写在校时间从其入校时间起到取得毕业资格时间止。
第四十六条 学生毕业时须作综合素质鉴定,重点放在思想政治与道德素养、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科技学术与创新创业、文体艺术与身心发展、社团活动与社会工作等方面。
第四十七条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作结业处理,发结业证书:
1、学生在弹性学制最高年限满时,若未取得毕业规定的最低学分者;
2、毕业操行鉴定不合格者;
第四十八条 毕业时因操行不合格作结业处理的,一年后,由用人单位或所在地区作出鉴定,经学校认定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结业后又取得毕业证的,毕业时间自换发时间算起。
第四十九条 学生没有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一年以上,并取得总学分的33%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条 未经招生部门正式录取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第五十一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五十二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高职学生;中职学生参照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