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职业技术学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违纪处分补充规定
撰写时间:2020年05月21日
  
  
  为严格落实学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工作部署和相关要求,加强学生日常管理,提高学生安全防护意识,确保全体师生身体健康,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以及疫情防控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违纪处分补充规定。
  第一条  本补充规定适用于疫情防控期间我院全体学生。
  第二条  疫情防控期间具体所属时间段,由学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具体疫情形势确定。
  第三条  疫情防控期间,对违反疫情防控有关规定的,学院坚持从严、从速、从重原则进行处理。
  第四条  对违反疫情防控校园出入管理规定的,视情节作如下处理。
  (一)未经学院批准,学生一律不准返校,按照所在地要求妥善采取防护措施。不听劝告而私自返校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进出校门、宿舍区等场所应主动出示证件,对不配合,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严禁翻越围墙、栏杆,违反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五条  对违反疫情防控个人健康信息报告制度,给予以下处理。
  (一)严格执行每日晨、午、晚三次健康报告制度,严禁弄虚作假、瞒报谎报,对不按规定报告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身体出现发热、乏力、干咳、腹泻等疑似症状的,应主动向学院上报,不主动上报身体异常情况,或瞒报、谎报等的,一经查实,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六条  违反疫情防控学生日常行为管理规定的,视情节作如下处理。
  (一)严格按照各区域防控要求间隔排队,自觉配合完成体温抽检,自觉保持上课、就餐距离,严禁拥挤,聚集,违反者,给予警告处分,经劝阻不予改正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学生个人物品进入校园必须先向班主任报备,经班主任同意后,个人物品务必通过学校门口集中消毒后方可领取,个人私自从校外带回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严禁外卖食品进入校园,学生一律不得从校园栅栏、围墙等周边递接外卖食品,如有违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学生公寓实施封闭式管理,宿舍实行晚点名制度,晚点名无故缺勤的,给予警告处分;
  (五)严禁散布谣言、传播与疫情相关的谣言或者不实信息,违反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公众场合带头起哄,扰乱正常疫情防控秩序,破坏校园安全稳定,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七)拒绝配合校园内消毒等疫情防控相关工作,且不听劝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七条 对违反根据国家或济源市相关规定有必要采取隔离措施的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学生拒绝配合或不遵守隔离期间规定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隐瞒自己与确诊或疑似患者的接触史、境外逗留史、济源市以外其他省市逗留史以及个人病史的,或对上述行为进行谎报、漏报的,一经查实,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八条  确有特殊情况需要离校的学生,应提前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报学生处审核,经学院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离校并按时返校销假。未经审批同意私自离校的,或未按时返校销假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九条  对于倒买倒卖防疫物资,侵犯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权利的,造成恶劣影响或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  有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其他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有多项违纪违规行为者,按照违纪违规处分单项最高级别加重处分。
  第十二条  以上行为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补充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补充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学生处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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