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
撰写时间:2012年12月25日浏览次数:
为了维护职业技能鉴定的公正性和客观性,特制定本制度。
一、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时,职业技能鉴定所采取不定期轮换方式派遣考评人员,组成考评小组。
二、监考员和考评员与被鉴定人员存在亲属、师徒、师生关系的应予以回避。
三、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施前,鉴定所负责对监考员、考评员与被鉴定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师徒关系进行审查,存在上述关系的,需事先做出回避安排。
四、考评员应坚持原则、主动回避对其亲属的职业技能鉴定。如发现与被鉴定人员存在亲属、师徒、师生关系的应立即报主考人员,申请调换考场或更换考评员。
五、对考评工作中弄虚作假、影响职业技能鉴定声誉的考评员,鉴定所有权予以解聘,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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