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网络安全管理办法
撰写时间:2018年04月25日浏览次数:

济源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网络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校园网的安全保护,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秩序和我院校园网的使用部门、团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和利益,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住处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接入及使用我校计算机网络环境的部门、团体和个人。

第二条 校园网络安全管理工作的总体原则是分级管理、分工负责、责任自负、责任追究。校园网络安全管理工作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各部门要明确网络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人、联系人和网络管理员,对本部门网络信息审查和网络安全运行负责。

第三条 严格上网服务场所(公共机房)管理,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加强对上网服务场所(公共机房)的管理,完善各项安全措施,严格履行上机实名登记制度。

第四条 建立网站审批、备案制度。网站建设要本着有利于教学、科研、管理,有利于对内外宣传,有利于师生员工的工作生活,有利于节约网络资源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和备案手续。未经审批的网站将视为违规网站和违规主页予以取缔。

第五条 校内各部门或个人在社会公网建设网站、主页,要严格遵守有关法规,不得损害学校声誉和利益。

第六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第七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4.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完全秩序的;

5.煽动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6.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7.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8.损害学校形象和学校利益的;

9.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10.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八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1.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2.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3.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5.使用各类黑客软件进行黑客攻击活动的;

6.未经学校和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建立网站或提供对外网络服务的;

在BBS、留言板、聊天室、微博、微信、网络社区等公共网络环境区域,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发表消极、低级庸俗言论,发布各类未经许可的广告信息,使用各种公众人物的名字及其他不健康的内容作为自己的网名的;

8.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九条 任何部门、团体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侵犯网络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十条 严禁盗用和私自转让IP,不得将分配的端口随意扩充。

第十一条 使用校园网申请建立网站的用户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职责。

1.落实网络安全负责人、联系人和网络管理员;

2.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制度,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3.负责对本部门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4.对本部门的信息进行审核、登记;

5.发现有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所列情形的,应保留有关原始记录,采取措施防止有害信息进一步扩散并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该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学校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成主管部门、网管人员和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停机整顿的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构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交公安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根据校园网运行的实际情况并结合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将对本办法适时予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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