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鉴定监考人员工作守则
撰写时间:2012年12月25日浏览次数:

一、监考人员必须参加考前培训,进入考场必须佩带监考人员胸卡。

二、监考人员有权制止除巡视员、督导员、主考、副主考、考评员、工作人员以外的无关人员进入考场。

三、开考前20分钟,监考人员要依据准考证和身份证(学生证)同考生本人核对,查验无误后,方可准予考生进入考场,同时宣读考场规则。

四、开考前五分钟,监考人员按规程当众展示密封的试卷袋,如发现试卷袋破损、密封签已被开启过,须立即汇报,不得发放试卷。

五、开考后,监考人员应逐个检查考生是否按规定填写(涂)单位、姓名、准考证号码、科目代码等信息,是否与准考证号码、座位号码(或工位号码)一致,考生与准考证上的照片、座次表上的照片是否相符。如发现冒名顶替者,应立即报告主考,按规定进行处理。

六、监考人员不得对试题内容作任何解释,对试题印刷、文字不清的询问应当众解答,但不得在解答时暗示题意,不得与考生私下交谈。

七、监考人员应严格执行考场纪律,发现考生有违纪违规行为时,必须坚持原则,严格按照济源职业技术学院《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处理,对难以处理的问题要及时向主考或巡视员报告。

八、监考人员如发现考生突发疾病影响考试的,应及时报告考点主考,安排治疗。对经治疗仍不能继续坚持考试的,应说服考生停考。

九、监考人员只能在所管理的考场内巡视,做到十不:不看书报、不接打手机、不走神开小差、不滞留一处、不做题、不聊天、不睡觉、不做老好人、不将试卷带出考场、不离开责任区域。

十、监考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不得自行决定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在考试过程中不得擅离考场,有特殊情况应经主考批准另行派人接替,方可离开考场。

十一、监考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并接受主考的领导、指挥,接受考生的监督。如发现所在考场有亲属参加考试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十二、考试结束前十五分钟,监考人员应提醒考生注意时间,终止时间一到,即令考生停止答卷,或停止操作,将试卷翻放在桌上,或将工件放在指定地点。试卷或工件收齐、清点无误后,考生方可依次离开考场。

十三、考试完毕后,监考人员应对试卷进行清点、检查无误后,将试卷按准考证号码顺序编排、装袋(或装订)、密封。对工件进行清点、编号、包装,填写《考场情况记录表》,交主考验收或考评员评判。空白试卷不装订。

十四、监考人员须廉洁自律,不得接受与监考工作有关的宴请和馈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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