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撰写时间:2012年12月25日浏览次数:

一、考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其所答题按零分处理:

1.使用规定以外书写工具答题的;

2.未按规定要求(包括答题的位置及形式)答题的;

3.书写撩草,无法辨认的答题;

4.非试卷要求另在附页所答的题。

二、考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其应考单科试卷作废:

1.未按试卷规定位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及考区、考点、考场;

2.在考场内吸烟,吃东西,经制止不改的;

3.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暗号;

4.偷看,抄袭他人答案或有意让他人偷看抄袭答案的;

5.在身体某部位书写与考试有关内容的;

6.带书籍、报纸、笔记本、纸张、寻呼机、移动电话和电子笔记本等进入考场的。

三、有下列严重违纪行为之一者,当次考试单科试卷作废,2年内不准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在试卷上作标记或用各种方式传递答案的;

2.交换相关答卷或将他人答卷改成自已答卷的;

3.违反考场纪律,经制止拒不接受批评教育,态度恶劣,影响他人考试的;

4.强行带走或撕毁试卷的;

5.涂改或伪造考试证件的;

6.在考点或考场无理取闹,寻衅滋事,喧哗起哄,打架斗殴,损坏公共财物,严重扰乱考试工作秩序的;

7.捏造事实,诽谤、谩骂,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采取暴力恐吓、胁迫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人身权利的。

四、替考是严重违纪行为,凡顶替他人参加职业资格鉴定考试者,取消该考生的考试资格。

五、各条件以外的违纪行为,可参照本处理办法的有关条款执行。

六、在校生参加技能鉴定考试出现违纪行为,除按照以上条款处理外,参照《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给予相应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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