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鉴定试卷保密制度
撰写时间:2012年12月25日浏览次数:

为了强化职业技能鉴定的保密工作,严防鉴定试题试卷泄密,维护职业技能鉴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特制定如下保密制度。

一、鉴定试卷(包括标准答案、考试数据、书面答辩试卷)属保密文件,鉴定所要认真按有关要求做好保密工作,采取严格保密措施,防止泄密。鉴定所主要负责人为保密第一责任人。

二、实施鉴定期间,要指定专人为试卷保密人员,负责试卷的取、送、回收及保管等工作。领取试卷后要直接存入保密专用柜中保管,不得携带试卷进入公共场所、探亲访友及自行保管。

三、保密人员应熟悉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要求、程序和职责。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

四、保密人员不得将保密柜钥匙交与无关人员保管,不得泄露保密柜的密码、存储鉴定试题的计算机密码和存放的保密件。

五、保密人员不得将鉴定试题和未公布的考试考核结果(包括计算机存储的考试结果数据)抄送、拷贝、打印给任何人。

六、保密人员不得在没有采取保密措施的计算机上接受、处理和存储试题,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打印有关信息,存储相关信息的移动存储设备也应按保密要求管理。

七、若发现试卷已经或可能泄露,保密人员应及时向责任人和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报告,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继续扩散。查实已经泄露的试卷应停考,经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批准后启用备用试卷。

八、对违反保密规定造成泄密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及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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