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系团总支学生会自身建设,规范系团总支学生会的工作,更好地为同学服务,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团总支学生会是人文社科系的学生自治组织。
第三条 团总支学生会坚持在系党支部的领导下,在系团总支的指导下开展工作,服从服务于系发展大局,积极参加校园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条 团总支学生会的工作宗旨为“务实创新,服务同学”。工作思路为“维权、务实、责任、融合”。
第五条 团总支学生会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组 织
第六条 团总支学生会设副书记一人,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主席是团委学生会的常设机构,有权决定人事任免等重大事宜。
第七条 团总支学生会八个部门:组织部、办公室、学工部、宿管部、文体部、宣传部、纪律部、外联部。
第八条 团总支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及各部部长、副部长通过公开程序竞聘产生。
第九条 团总支学生会实行副书记、主席负责制
第十条 各部门职权相互独立。享有独立工作,不受其他部门干涉的权利,也负有协助其他部门开展工作的义务。主席团有权统筹协调各部门工作。
第三章 制 度
第十一条 团总支学生会会议制度:
1 主席团会议隔周召开一次。在团总支学生会办公室召开。
2 主席团与部长联席会议隔周召开,地点另行通知。
3 部门内部例会建议隔周召开一次,具体时间、地点由各部部长自行决定。会议记录报请办公室办备案。
4 无特殊情况,各级会议与会人员都必须准时出席。如有事不能到会,须事先向副书记、主席或办公室请假。正部列席的例会如不能到会,须找副部长代为出席,但请假不得超过三次。否则,一律视为无故缺席。(特殊情况须事后补假)无故缺席三次以上者,两委办将上报主席团进行处理。例会无故迟到三次,作无故缺席一次处理。
5 如例会时间地点有变。办公室将另行通知。
6 各部部长须在例会上向主席汇报近期工作总结及短期工作计划。如有问题要在会上集体讨论,须事先通知办公室,由办公室安排议程,以提高效率。
7 与会者须自觉遵守会议室使用规章,若有违反,视情节轻重做出相应处理。
8 主席团与部长会议由会务人员负责记录会议内容,各部会议自行负责记录,也可让办公室参与记录,每月上报存档。
第十二条 财务报销制度
1 团总支学生会各部任何款项必须列出预算,向主席团申请,申请批准后方可报销。
2 各部用于正当途径的款项可予以报销。任何人不得以私人原因报销私人费用。否则一经查实,报主席团进行处理。
3 报销须以统一发票为凭证,发票须写明单位,品名,注明单价、数量及日期,并在背面注明经手人及用途,以备复核。发票由各部门交于办公室。
4 办公室对各部的收支都要详细记录,进行监督。
5 办公室除做好总帐登记外,每月应记录当月财务活动。
第十三条 档案管理细则
一 归档
1 当有管理员在场时,直接由管理员负责归档。
2 当管理员不在时,由值班人员代为存放在“待放处”,并在值班记录中备注时间,份数,经手人,档案来源,以备专人整理档案。
3 管理员归档时,应详细填写档案管理记录。
二 调档
1 未经主席团或两委办同意,任何人不得以私人借口私调档案。
2 调档时,须有档案管理员在场做详细记录,并在“备注”栏中注明调档人员姓名及调档原因和时间。
三 其他
1 档案一旦遗失,管理人员应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及时补偿。
2 档案管理人员不得私自翻看档案。
3 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动档案,否则,一经查实,报主席团进行处理。
4 档案先按部门分类,再按档案分开。
5 档案管理人员值班时间不得离开。
6 档案管理人员必须定期整理、核查档案。
(注:档案管理人员有两委办负责指定。)
第十四条 值班制度
1 值班人员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到岗,须提前向副书、主席或办公室说明,调整值班日期。值班时间不得擅自离岗。如有特殊原因,要请人接替,不得空岗。
2 值班人员应记录当值期间的重要事情,出借的物品须写借条,并在值班记录中详细记录出借物品名称、数量、经手人。
3 当值期间,值班人员应自觉上自习,不允许在办公室大声喧哗,不允许值班人员带无关人员进入办公室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4 值班人员有权处理相关事务,接待来访者应有问有答,文明和气,对影响值班室秩序的行为有权制止。
5 值班人员在离开前,应打扫办公室卫生,保持办公室整洁,关好门窗。
第四章 纪 律
第十五条 团总支学生会全体成员应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不做不符合大学生身份及有损大学生形象的事。
第十六条 团总支学生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主席团决定并报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罢免。
1 考试作弊等违反《重庆工商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理管理办法(试行)》的。
2 对工作不负责任,或严重失职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3 无故缺席会议3次或3次以上,违反系团总支学生会工作章程的。
4 有其他罢免行为的。
第十七条 罢免时,主席团有必要向本人说明情况,并保留其申辩权。
第十八条 团总支学生会将在学期末对全体成员予以考评,并评选出优秀团委干部,优秀学生干部若干名。但有第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或情节较轻的类似行为的,不得被评为优秀干部或干事。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