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工作纪律与考勤制度
工作纪律与考勤制度是学院各项工作正常进行的基本保障之一。全体教职工必须自觉遵守工作纪律与考勤制度,以保证学院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一、工作纪律
1、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和学期末最后一周要求全体教职工坐班。其它时间除专任教师外所有工作人员一律实行坐班制。
2、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内不准下棋、打牌、干私活,不准串岗聊天,离岗办私事,一经发现扣除当月精神文明奖。
3、教师未经批准私自调课、替课、减课者,扣除有关当事人当月精神文明奖,并按教学事故处理。
4、严禁教职工打骂斗殴、酗酒闹事、聚众赌博,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处以经济处罚,扣除全年精神文明奖。
5、严禁教职工体罚、侮辱学生,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学院将予以解聘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脱产学习期满,应按时返校,因故不能按时返校的,要及时说明情况并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7、因病假治疗以及享受病休待遇的教职工不得在病休期间从事工、商、经营或有劳动报酬的活动。一经发现,立即停止其病休期间的一切待遇,按旷工处理。
8、禁止教职工在工作时间从事第二职业,学院允许从事兼职工作的人员不得因从事兼职工作而影响学院的正常工作,具体要求见学院有关规定。
二、考勤管理
1、本着院系两级管理的原则,人事处负责对学院各部门的考勤工作进行考核、抽查,各部门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本部门教职工的考勤工作。
2、各部门负责考勤人员应实事求是填报考勤表,于每月5日前(若遇假期可相应顺延)将上月考勤情况如实报到学院人事处,作为发放工资、津贴、奖金的依据之一。若发现部门或个人弄虚作假,一经查实,扣除部门主管领导和考勤员当月的岗位津贴,并给予通报批评。
3、教职工的考勤结果与工资、津贴、评优、评先、年度考核挂钩。
三、请假管理
教职工因故不能正常工作,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需填写学院统一印制的请假条,并附以必要的证明,按请假审批权限批准后,方能生效,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办理补假手续。
凡请假者,假期内星期天和法定节假日连续计算。假期期满,请假人必须亲自到人事处办理销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一) 事假、病假
1、一般教职工请假在1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审批;请假一周以内由分管院领导审批;一周以上由院长审批。
2、部门负责人请假,3天以内由分管院领导审批;3天以上由院长审批。
3、病假2天以上,须持公疗医院证明经部门领导、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方可病休,如因急病或在外出差,探亲期满有病无法来院请假,应及时转告本部门负责人,事后持医院证明补办请假手续。
(二) 探亲假
教职工探亲假一律在寒暑假中安排,并事先到人事处领取探亲证明,相关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 婚假、丧假、产假、工伤假
教职工请婚假和产假,按国家有关规定及计划生育条例执行。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病故时,可请丧假7天,路程遥远的路程时间另计。
教职工请工伤假,必须持工伤鉴定证明履行有关请假手续。
(四)旷工
教职工无故不请假、请假续假未经批准、或无故超假者,以旷工论处。教师每旷课壹课时按旷工半天计算,同时按教学事故处理。
四、奖惩措施
各部门根据考勤情况,对迟到、早退、旷工人员,扣发相应的岗位津贴(坐班人员)和精神文明奖(教师),扣发部分由各部门自行支配。
(一) 对迟到、早退者的处理
1、当月迟到或早退3次者,在当月岗位津贴或精神文明奖中扣发30元;当月迟到或早退3次以上者,扣除当月岗位津贴或精神文明奖。
2、每学期累计迟到或早退10次以上者,停止其工作按照待岗处理,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对旷工者的处理
1、旷工半天,扣发当月精神文明奖;旷工1天,给予通报批评;旷工2天,给予警告处分;旷工3-5天的,给予记过处分;旷工6-9天,给予开除留用处分,仅发给市里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2、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0天以上,或全年累计旷工时间超过20天者,根据河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第六条第3款,解除合同并予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