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印发《科技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学院各部门:
《科技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学院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月8日
科技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科技合同规范化管理,促进我院科研工作健康发展,参照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管理办法(试行)》(院政〔2016〕2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各系(部)在职教职员工、在校大学生和学院聘用人员以学院的名义与其他企事业单位签订的具有法律意义的科技合同。参照学院合同管理办法,凡涉及有经济往来的科技合同参照一般经济合同管理,特殊情况的可参照重大合同管理;在项目立项时不涉及经济事项的合作意向协议则按非经济合同管理。
项目负责人是合同的实际履约人,签定前必须对合作方的资质、合作项目的技术难度、研究工作量与周期、基本技术方案、所需条件等内容进行认真调查研究;积极做好合同的起草洽谈工作;项目签定后对项目的经费使用事项、项目结项及其他项目组应执行的事项负责。
二、合同类型
本办法所指科技合同包括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以及由对方提供技术服务的委托代理合同等。
1.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就解决尚未掌握的产品、工艺、材料、测试方法等新技术课题而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与“合作开发合同”(附件1、附件2)。
2.技术转让合同:是针对特定技术权的转让所订立的合同,包括“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附件3、附件4、附件5、附件6)。
3.技术咨询合同: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所订立的合同(附件7)。
4.技术服务合同:是针对运用科学技术知识解决专业技术工作中有关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耗、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等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附件8)。
以常规手段或者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进行的一般加工、定做、修理、测绘、标准化测试而订立的加工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安装、施工合同,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按学院其他类合同管理。
5.委托代理合同:是指在科学研究中由第三方代为测试、实验、实践验证等技术服务,或专利申请中委托相关机构代为办理的技术服务合同。
6.非经济类科技合作合同:不涉及经济事项的初步合作协议,可简化程序办理。
三、合同管理
1.科技处是学院科技合同的监督管理部门,主要对合同的可行性、必要性、合法性以及立项情况、合同内容、合同条款等进行审查、监督。必要时可组织法律专家对合同的条款进行审查,并负责合同的登记、管理等相关工作。
2.合同项目的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合同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签订科技合同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统一印制的合同书,也可到学院科技处网站下载最新科技合同模板,并按照合同书要求如实填写。非经济类科技合作合同可在科技处网站下载。
4.项目负责人及所在系(部)负责人应当与合作方共同洽谈拟定合同初稿,经科技处审核后,报分管业务院领导批准。
5.科技合同书壹式肆份,合作方、学院科技处、依托系(部)和课题组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科技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一般合同如需加盖学院公章的,凭学院合同审批会签表到党政办审核盖章。生效合同纳入学院科研计划和经费管理体系。
7.合同项目负责人不可擅自变更或解除已生效合同。若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或解除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8.凡以学院名义签订(承担)的纵向和横向项目课题组,为达到具体科研目标,使用研发资金所签订的合同、协议、委托书等,按学院经济合同办理。但可简化程序,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签订并实施,科技处负责监督。
四、其他未尽事宜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管理办法(试行)》(院政〔2016〕2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科技处负责解释。
附件1:技术开发(委托)合同
附件2:技术开发(合作)合同
附件3:技术转让(专利申请权)合同
附件4:技术转让(专利权)合同
附件5:技术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附件6:技术转让(技术秘密)合同
附件7:技术咨询合同
附件8:技术服务合同
2018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