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各部门:
根据《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师德失范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整治内容,结合我校职称评定、绩效考核、科研奖励等相关文件要求,我校科研人员必须树立和强化著作权保护意识,在申报各类课题项目、科研平台、及专利及撰写论文时要严守科研诚信。现对有关问题进行提醒。
一、挂名参与外单位的课题或科研平台
1.冠名问题
凡是未经学校同意,个人挂名参与外单位课题,所获得科研成果的立项文件和结项文件(或结项证书)中责任者单位未能以“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冠名的,均不能作为职务成果参与职称评审、绩效考核和科研奖励的支撑材料进行认定。
如果未经学校同意,教师挂名参与外单位的科研平台建设,获批建设文件上无我校冠名的,也不能作为职务成果参与职称评审、绩效考核和科研奖励的支撑材料进行认定。
2.报备问题
申报非科技外事处组织的各类课题时,课题组人员要在提交申报材料前到科技外事处进行报备,由科技外事处鉴别课题的类别、级别,能否纳入科研管理系统;课题获得立项后及时登录我校科技管理云平台填写备案材料。类似课题未及时备案的,将不纳入我校科研管理范畴,不能作为职务成果参与职称评审、绩效考核和科研奖励的支撑材料。
二、论文投稿前应注意事项
近期科技外事处收到几起涉及论文著作权问题的投诉,甚至出现已发表的论文被撤稿问题,反映出部分教师著作权保护意识不强、科研诚信观念淡薄等问题。现提醒我校教师在投稿发表论文时注意以下细节。
1.论文在发表时要选择学术期刊名录中的期刊。非本专业论文在职称评审时不可作为资格审查的论文使用。
(1)学校科技外事处于2020年6月发布了《关于<学术期刊和权威出版社名录>使用及其它期刊论文科研评价认定的公告》。依照公告,目前过渡期已结束。从2024年1月1日之后,发表在非学术期刊上的论文,不再开展二次认定工作。学校职称文件规定的中文检索数据库明确为中国知网、万方数据和重庆维普。
(2)刊发的论文要素必须完整。一般应有论文题目、摘要、关键词、中图分类号、DOI或文献编号、正文、参考文献等,体例应与该期刊所刊载的其他主体论文体例一致。书评、通讯、宣传报道、索引及其他非学术性文章等,不能作为学术论文使用。
2.论文的作者单位署名一定要实事求是,不要为了增加发表的机率而任意添加外单位名称。
为贯彻济源职业技术学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济职文〔2021〕11号)中“教师成果严格按署名单位认定、不随人走”的要求:
(1)论文署名单位须为“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可延伸至校内二级部门或学校省级以上科研平台)。
(2)我校教师除了署名“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外,如需署名另一单位须符合以下情形:读研期间可署名读研院校或研究院(所);确被聘任为研究员的科研院所。若有其他情形,需提前向到科技外事处报备进行确认。
3.论文在发表前务必个人进行查重,论文中引用文献部分做好参考文献的标注,避免出现涉嫌抄袭行为,造成学术不端嫌疑。
4.向国外期刊投稿前,务必准确查询该期刊的实际运行情况,是否有被撤稿的风险,了解该期刊的论文是否被SCI、SSCI或者EI全文检索,检索机构是否为教育部认可的科技查新站,出具的检索报告中是否注明为Article;只能提供摘要、索引等其他检索结果的均无效,在职称评审时将不予认可。结合学院《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试行)》(院政﹝2019﹞76号),对EI会议论文、ISTP(科技会议录索引)、CPCI(科技会议文献会议论文)等会议论文,只统计科研业绩量,不可作为职称评审材料使用。
5.注意论文发表的时间和形式。
(1)论文发表的时间以纸质期刊的刊印时间为准;若网络出版为该刊唯一出版形式,可以参照网络发布时间。
(2)近年来,为了加快学术传播,部分刊物推出预印本或优先数字出版制度,即在正式出版前,先将论文在网络上公开。网络预印本或优先数字出版的时间不认可为论文正式出版时间。部分刊物纸质刊有提前几个月出版的情况,出现了与法定刊印时间的矛盾,出版时间按纸质期刊的法定刊印时间认定。
6.关于核心期刊的认定问题。
对SCI、EI期刊论文实行动态管理,出具的检索报告有效期为3个月。有效期计算格式样例为:2023年1月1日(报告日期)至2023年3月31日(失效日期)。如需使用,需要提供有效的检索报告。CSCD和CSSCI核心的认定,以公布的年份为准。
三、专利的管理
1.专利权人为“济源职业技术学院”的职务发明专利可享受学院有关政策,凡权利人为个人或外单位的不能作为职务成果参与各类评审。授权后的专利证书与学院专利诚信承诺书(扫描件)需要一同上传到科研云平台,才可以完成科研工作认定,二者缺一不可。
2.职称评审中学校只认可原创专利,凡是通过转移权利人获得的专利不予认可。专利参评时需提供该专利处于有效期的证明(如上交年费的发票),科技外事处查询并复核,同时需要提交专利推广应用证明材料,由应用单位出具专利应用证明材料。2022年1月以前授权的专利不作严格要求,2022年1月以后授权的专利在成果使用时须处于有效期且至少保留5年有效期。
特此提醒
科技外事处
2024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