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科研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院科技〔2021〕2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河南省教育厅《关于推进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教发规〔2021〕77号)文件精神,结合审计部门对我院科研管理工作提出的整改意见,按照学院领导努力破除“五唯”、促进学院科研工作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现将进一步完善科研管理有关的具体事项重申公告如下:
一、论文
从2021年5月1日起,停止对“论文版面费”等类似费用的报销。
二、专利
对专利资助费等类似费用,仍按学院《关于SCI(EI)论文、专利、项目、成果转化等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院政〔2020〕31号)执行,停止资助。为贯彻“逐步取消对专利的奖励”要求,从2021年1月1日起,除发明专利外,停止对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软件著作权的奖励。
三、科研经费(差旅费)
1.在学院公出单审批流程的“工作类别”中增加“科研工作”类别。
凡因科研工作外出者,应在科技处预申报,填写公出时间、任务和地点。报账时需要提供与该项目相关的有效证明材料(有下列其中之一者即可:外出工作联系函、邀请函、现场照片、会议培训通知等)。
2.以理论研究为主要内容和方式的科研项目,外出参加科研活动,差旅费报销仍按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院政〔2017〕11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执行,超额部分自负。
若有特殊情况,向科技处提出申请,报分管科技工作的副院长批准后报销。
3.以田野调查和社会调查为主要内容和方式的科研项目,外出产生的差旅费,按照《河南省省级科技研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科﹝2017﹞184号)第二十七条和《济源市科技研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济财〔2018〕230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对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者财政性票据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报销。”
报销金额按照科技处批准的项目预算列支,不得超额。
若有特殊情况,向科技处提出申请,报分管科技工作的副院长批准后报销。
四、项目管理
切实落实科研项目主持人负责制。
在所有科研活动中,科技处只与项目主持人对接。
报账时项目主持人和经办人不能为同一人。项目为一人的例外。
五、此公告从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科技处
2021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