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基层党组织纪检委员工作管理办法
撰写时间:2024年06月11日 作者: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完善党内监督体系,进一步加强学校基层党组织纪检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纪检委员指学校下设的各基层党组织的纪检委员(简称为基层党组织纪检委员)。

  第三条 基层党组织纪检委员在校纪委和同级党组织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各基层党组织纪检委员需经全体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并向校纪委备案。任期与所在党组织任期相同。

  第五条 纪检委员的任职条件:

  (一)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党龄1年以上;

  (二)政治立场坚定、党性强、遵规守纪、坚持原则、公正廉洁、为人正直,熟悉所在基层党组织情况、师生员工认可度高;

  (三)热爱纪检工作,具有与履职相应的政策水平、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四)未受过党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组织调查。

  第六条 纪检委员的职责:

  (一)认真落实学校党委、纪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各项工作任务,围绕中心工作抓好本单位纪律建设工作,经常对党员、干部、师生开展宣传教育,开展党章党纪党规的教育,加强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断提高党员、干部、师生的拒腐防变和遵纪守法自觉性,防止和纠正不正之风。

  (二)围绕本单位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开展监督,重点监督同级党组织和本单位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落实学校工作部署,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执行民主集中制和“三重一大”制度,落实“一岗双责”、选人用人等情况。

  (三)围绕本单位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作风建设、廉洁自律开展监督,重点监督纠治“四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维护师生利益、遵守社会道德规范等情况;紧盯关键节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开展监督。

  (四)对本单位领导干部和教职工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教以及师德师风等情况进行监督。

  (五)对发现的本单位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纠正和教育;对发现的本单位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章及党内法规、政府及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需要进行处理、问责或提出责任追究的问题,及时向校纪委报告。

  (六)主动了解本单位师生对本单位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意见建议,及时向党组织负责人和校纪委反映情况;保障党员、师生行使监督权利,维护党员、干部合法权益,引导党员、师生依规依纪检举控告和申诉。及时跟踪了解受处分党员的改正错误情况,帮助、教育他们改正错误,鼓励他们积极工作。

  (七)积极开展清廉生态建设、清廉学校建设等廉政课题研究,并协助党组织和本单位抓好廉政文化建设和廉政课题研究。

  (八)协助党组织做好廉政风险点梳理工作;协助党组织运用好“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

  (九)协助校纪委开展所在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情况的调研和意见征询以及有关问题线索的办理;对校纪委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

  (十)做好校纪委和同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工作机制:

  (一)参加会议机制。参加同级党组织支委会、党政联席会等研究“三重一大”及其他重要事项的相关会议,履行监督职责。

  (二)工作报告机制。每半年向校纪委书面报告工作一次,包括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洁自律等情况。对重要事项和重要问题,及时向学校纪委请示报告。

  (三)工作考评机制。校纪委对纪检委员进行年度考核。由纪检委员就履行监督职责情况向校纪委作述职报告,校纪委组织纪委委员、专职纪检干部和学校特约监督员代表听取述职,并结合日常履职表现、到各基层党组织进行民主测评情况逐一予以评价、考核,综合形成考核结果,考核档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纪检委员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优先推荐参加省、示范区、学校“两优一先”等党内表彰评选。因纪检委员履行监督责任不力,导致本单位党员干部、教职工违规违纪受第二种以上(含第二种)形态处理的,本人当年不能被评为优秀。纪检委员因履职不到位发生重大事件,或本人受到党政纪处理的,经研究后考核结果定为不合格。纪检委员年度考核排名在后三位的,校纪委对本人进行约谈提醒、责令做出书面说明;连续两年考核排名在后三位的,建议相关党组织做出调整。

  (四)责任追究机制。纪检委员出现违规违纪或失职失责问题的,予以追究责任。

  (五)工作保障机制。校纪委积极组织相关业务培训和研讨交流等活动,不断提升履职能力;各级党组织应支持和配合纪检委员工作,主动接受纪检委员的监督。

  第八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4月23日校纪委印发的《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基层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纪检委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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