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实训室低值耐用品和易耗品管理办法
撰写时间:2012年12月27日浏览次数:

院政〔2010〕7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低值耐用品和易耗品(以下简称物品)的科学管理,保证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物品的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84〕教供020号)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低值耐用品和易耗品涉及到药品安全、生物安全、有毒物品的安全等重大问题,对物品的管理必须遵循“归口管理、专人负责、合理调配、节约使用”的原则,对物品的计划、购置、保管、使用和回收都要有专人负责,做到验收严肃认真,进出手续清楚,定期核对帐、物,保证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第二章  范    围

第三条  低值耐用品和易耗品是指在校内实践基地用于教学方面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品。低值耐用品是指单位价值在100—800元之间,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物品或者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品,如:工具、量具、低值仪器、仪表、电脑配件、防护用品等。易耗品是指一次使用即消耗或在使用过程中易损坏的器件。如各类金属、燃料、试剂、玻璃器皿、键盘、鼠标等零配件等。

第三章  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条  低值耐用品和易耗品的购置计划

(一)各系(部)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在学期初集中申报本学期课程内实验实训和校内集中实训所需的物品购置计划;特殊情况下,至少提前2周申报。

(二)涉及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剧毒、生物病源等国家有特殊要求的物品,必须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纳入购置计划。

第五条  低值耐用品和易耗品的购置

(一)各类购置计划经系(部)领导确认,实验实训中心主任审核批准后,原则上必须会同学院财务、纪检集中购置。确因不可预测的原因造成的遗漏部分需补充购置的,经系(部)确认签字,实验实训中心批准后方可购置。

(二)购置时必须选择具有相关经营资质和特殊商品经营权、实力雄厚的多家供应商,引入竞争机制,把握市场动态,分轻重缓急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为主、零星采购为辅的办法,保证货真价实,严防假冒、伪劣产品。

(三)涉及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剧毒、生物病源、放射性等国家有特殊要求的物品的采购,必须按国家相关法规到指定或者具有相关经营资质的商家购置。

第六条  低值耐用品和易耗品的验收

使用部门组织参与采购的人员和实验实训中心人员及时认真组织验收,并填写验收报告单。验收时必须注意检查质量,验收中发现问题应立即根据有关规定向供货或运输单位提出,及时办理退、换或赔偿手续。

第七条  低值耐用品和易耗品的登记与保管

(一)各系(部)需明确一名实验室物品管理员,负责本部门的低值耐用品和易耗品的日常管理。

(二)验收后的各类物品须由实验室物品管理员到实验实训中心办理入库手续,并认真填写入库单。

(三)实验室物品管理员必须加强物品的管理,务必做到账物相符、账账相符。同时要熟悉各类物品的不同性能,严防受潮、变质、损坏、丢失等情况的发生。

(四)对易燃、易爆、剧毒物质及其他危险品,实验室物品管理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保管知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人身和物品安全。

第八条  低值耐用品和易耗品的领用

(一)领用人应当按照“既满足教学需要,又防止物品浪费”的原则,到本部门实验室物品管理员处办理物品领用手续。

(二)物品在使用过程中,要做到爱惜物品,物尽其用。因自然原因损耗或损坏的指定物品(如刀具等)应由使用人到本部门实验室物品管理员处办理有关报废手续,并以旧换新。

(三)危险物品的领用必须严格管理,限量发放。对其使用过程应加强监督,详细记录其领、用、剩、废、耗的数量,用剩数量及时退库。危险物品的空容器、变质料、废液渣滓应予妥善处理,严禁随意抛弃。第四章  低值耐用品的管理第

九条  低值耐用品的建帐实验实训中心根据低值耐用品的购置日期,参照教育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统一编号,贴上“济源职业技术低值耐用品”标签,建立低值耐用品总帐及各系(部)分户明细帐。各系(部)实验室物品管理员负责仪表类、工具类等低值耐用品的管理,建立系(部)低值耐用品分帐及各实验室分户明细帐。

第十条 低值耐用品的借用如校内各系(部)之间借用,经所在系(部)负责人同意,双方办理借用手续;如校外单位借用,借方凭单位公函,经实验实训中心主任同意,方可借出。

第十一条  低值耐用品的报废和报损低值耐用品正常损坏可以修理的则应修理,无法修理的则可填写报废申请单,注明领用时间、损坏原因、修理情况等,由系(部)领导签字,报实验实训中心批准后作销帐处理。低值耐用品非正常损坏或遗失应立即填写报损或报失单,说明原因、分清责任,一般由系(部)系领导根据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实验实训中心批准后方可作销帐处理。报废、报损的低值耐用品除指定不必上交外,其余一律上交实验实训中心。

第十二条 各系(部)每学年末应对所管的低值耐用品进行一次清查,及时处理有关问题,并将情况报实验实训中心,做到不积压、不散失,力求物尽其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2011学年开始实施,未尽事宜由实验实训中心负责解释。

上一篇: 下一篇:

Copyright:2012 济源职业技术学院信息技术管理中心版权所有 邮件地址:sxzx@jyvtc.edu.cn
中科汇联承办,easysite内容管理系统,portal门户,舆情监测,搜索引擎,政府门户,信息公开,电子政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