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管理规定
撰写时间:2012年12月10日浏览次数:

为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管理,根据劳动部颁布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省劳动厅下发的《河南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任务与职责职业技能鉴定(所)是具体承担职业技能鉴定的执行机构。它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劳动部颁发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劳动部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颁布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以及技师、高级技师任职条件,在核定的工种、等级范围内按照考核大纲和鉴定规程对申报人员的职业技能资格进行鉴定(考评)。其主要职责是:

1.执行政府和劳动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和实施办法,严格标准,保证鉴定质量;

2.承担申请鉴定人员的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

3.在取得相应考评员资格(获资格证书和胸卡)的人员中,聘请考评员,组成考评组;

4.组织实施理论考试或论文答辩和操作技能考核;

5.向相应的劳动行政部门申报鉴定计划,呈报鉴定结果,并办理核发证书的有关手续;

6.职业技能鉴定站(所)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二、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建立与审批 1.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建立条件

(1)具有与所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和设备;

(2)具有与所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操作技能考核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

(3)具有熟悉所鉴定工种(专业)业务和组织实施能力的专兼职的组织管理人员;

(4)有完善的管理办法。

2.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建立原则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建立必须符合本规定的建立条件,其鉴定水平能够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并要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状况进行合理布局,同类工种(专业)应相对集中,以满足考核需要为度,不宜多设、滥设。

3.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审批程序凡具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职业技能培训实体(如:科研单位、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等),均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河南省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呈批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对申办单位进行考查,根据职业技能鉴定规划,采取公开竞争,择优选点的办法进行审批,并确定其鉴定的工种(专业)范围、等级或类别,授予全国统一的标牌和许可证。

三、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管理

1.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由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其原行政和财产隶属关系不变,属主办单位。在业务上受各级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办公室的指导,并按规定的管理权限,对相应的劳动行政部门负责。

2.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实行站(所)长负责制。其规格、内部机构设置及人员使用按鉴定的工种、等级,根据鉴定规模由主办单位自定。其工作人员可由专职和兼职人员担任,其待遇属主办单位在职人员的,享受本单位其它职工的各项待遇,属聘请人员的,不论专职或兼职,均按其与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签订的有关聘用合同执行。

3.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印章,由批准设立该站(所)的劳动行政部门制发。印章的名称。市地为:河南省XX市(地区)XX工(专业)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省直为"河南省直属XX工(专业)职业技能鉴定站(所)。"(以上字样均以正式批文为准)

印章仅作以下用途:(1)考生资格审查的确认;(2)准考证的确认;(3)考核成绩通知书及向劳动行政部门申报鉴定计划、呈报鉴定结果用印;(4)其它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站(所)事务的用印。

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印章不得作其他用途。

四、经费及使用

1.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经费来源主要是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或个人交纳的鉴定费用。其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财政厅、劳动厅联合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职业技能鉴定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发展职业技能鉴定事业,其使用项目主要包括命题、考务、检测、场地、原材料、能源消耗、设备折旧、管理服务等,主管部门不得随意挪作它用。

五、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评估与奖惩

1.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应建立各项工作规程,如档案资料管理、财务管理等,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不接受管理,不按有关规定进行鉴定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经批准教育仍不改者,审批设立的劳动行政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2.对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实行评估制度。评估工作由省劳动行政部门统一部署,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估内容包括:鉴定标准与计划的执行情况;场地、设备及检测手段;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档案资料的管理;收费标准及使用情况;以及社会对鉴定工作的反映等。对成绩显著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进行表彰、奖励,对评估不合格的,限期整顿或撤销。

3.对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乱收费的;违反《河南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条款造成不良影响的;对伪造、伪造和滥发证书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工人考核条例》和《职业技能鉴定规定》有关罚则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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