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作者:杨丙南 撰写时间:2012年04月16日

 

 

为了有效加强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明确各有关部门及各系部的管理职责,有力防范助学贷款金融风险,提高借款学生的还款率,促进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的良性发展,根据国家及河南省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和《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细则》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我院实行国家助学贷款院系两级管理模式,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学贷中心”)对全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各系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本系部的助学贷款管理工作,负责各项具体工作的落实。

第二条 围绕我院“三环双线互补”助学贷款管理工作体系开展工作。即:第一环:以诚信教育为主线,以履约管理为辅线;以诚信教育为先导,以贷后管理为保证。力求实现教育、管理双到位,共见效。第二环:以学生履约还贷为主线,以家长协助还贷为辅线;以与学生保持联系为主体,以与家长沟通为辅助。力求实现主体辅助两结合,保还贷。第三环:以学贷中心管理为主线,以系部辅导员协管为辅线;以学贷中心诚信教育、贷后管理为主体,以系部辅导员思想教育创业指导为辅助。力求实现双管齐下,成合力,共育人。二、贷款的申请与审核。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发放的对象为我院全日制普通专科中经济困难的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有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违法违纪行为;

4、学习刻苦努力,求学意愿强烈,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6、符合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及审核程序:

1、个人提出书面申请。

2、院系审核。

3、各系部组织贷款学生填写《审批表》。并根据《审批表》要求由学生提供以下材料:

1)学生证、身份证、家庭户口本首页及家长单页等复印件。

2)贷款学生家长(法定监护人)承诺书。内容包括:a、同意学生贷款;b.承诺作为学生的永久联系人并提供学生的联系方式;c.承诺督促学生按期付息还本。

3)村委会(街道居委会或父母所在单位)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政府)关于贷款学生及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

4)提供3个以上真实有效的家庭成员、社会关系成员的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

4、各系部贷款工作小组须对以上表格及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汇总报学贷中心审批。

5、学贷中心统计汇总上报省教育厅教贷中心和贷款银行进行审批。第五条学贷中心具体组织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各项要求和管理措施。

第六条 学贷中心负责与省教育贷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教贷中心)和开发银行、代理银行的日常业务联系。

第七条 学贷中心在贷款银行和教贷中心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校内审批和具体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八条 学贷中心对各系部上报的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经济情况进行审核,确定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名单。

第九条 学贷中心指导各系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按要求开展工作。

第十条 各系部负责受理学生的贷款申请,组织填写和收集有关贷款需要的各种表格、资料和证件,对所有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报送学贷中心审批、建档。

第十一条 各系部负责受理和审查学生的贷款申请及相关材料,并逐一对贷款学生基本信息进行核对,确保申请贷款学生的身份证、家庭住址、主要社会关系住址、工作单位、家庭电话等基本信息真实准确,如发现申贷学生提供虚假信息,则取消其贷款资格。如已经获得贷款,立即终止贷款,责令退回已发贷款金额,并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各系部将学生申请或借款信息及时通知借款学生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在得到家长同意贷款,并能承担催款与还款责任的承诺后,方允许其贷款。各系部贷款学生比例应控制在14%-20%之间,每生每年贷款额度不高于5000元。

第十三条 申贷学生贷款成功后,辅导员做为第一责任人,对贷款学生实施相应的教育管理工作。第十四条各系部应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建立贷款学生的管理台帐,及时掌握每位贷款学生的基本情况,能与学生保持有效的联系,并与学贷中心的管理台帐始终保持一致。

第十五条 各系部应按要求完成学院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和学贷中心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贷后管理

第十六条 学贷中心为每个贷款学生建立简明实用的业务管理和诚信档案,内容包括:贷款申请表、贷款审批表、借款合同、借款凭证、诚信记录等有关贷款资料,并分类归档,规范管理。

第十七条 学贷中心指导协助各系部组织开展对借款学生的专题诚信教育和金融常识教育,共同指导和监督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八条 学贷中心与各系部要建立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台账,学生提前还款,要及时填写台账,每学期学贷中心与各系部进行台帐核对。

第十九条 学贷中心保持与代理银行的经常性联系,对借款学生毕业后的个人付息、提前还款、按期还款等相关助学贷款业务及时报送、核对,为学生做好咨询和协助办理工作。

第二十条 允许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还贷。提前还贷的学生应提前15天向学贷中心提出申请,利息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一条 学贷中心负责安排各系部对借款学生办理毕业前还款确认手续,制定还款计划。各系部要确定毕业后固定联系人(辅导员)与贷款学生经常联系,并收集真实有效的贷款学生本人及直系亲属3人以上的联系方式及家庭住址。并将贷款期限内应由学生个人负担的贷款利息(至少半年或一年半)足额交付财务处登记入账。上述手续办妥后,学院方可为其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二条 学贷中心要督促各系部,做好还款期的学生归还贷款本息的各项服务与督促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贷中心在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将其贷款情况和诚信档案并入学生个人档案,如实向用人单位通报学生的贷款信息,与用人单位共同督促学生按时还款。

第二十四条 学贷中心与系部共同加强贷后管理,对个别不能按期还本付息的学生,要采取适当有效的方式做好催收工作,降低违约率,维护助贷工作健康运行。按照合同的约定,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学贷中心可采取如下措施:

1、将学生的有关信息和违约情况提供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

2、在全国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学生名单及相关信息;

3、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

4、在校园网、校友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情况。

第二十五条 学贷中心在每年11月份与代理行核对贷款发放、学生还本付息情况,1月末前核对学生违约等有关信息,并对学院助学贷款年度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并将有关总结材料报送学院学贷工作领导小组、省教贷中心和开行河南省分行。

第二十六条 学贷中心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完成上季度报告,报告由学生处领导批阅后于20日前报省教贷中心,并把相关信息传送各系部。

第二十七条 各系部要准确掌握贷款学生的动态,尤其是被开除或者退学的学生(无论何种原因),应及时向学贷中心报送书面报告,以便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八条 各系部要在贷款学生毕业前,组织还贷专题会议,对其进行还款知识和诚信教育,并根据学贷中心的要求,填写还款确认书,然后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九条 各系部要确立联系人制度。辅导员是班级的第一联系人,每个班级指定一名以上思想素质高、沟通能力强的学生联系人。学生毕业后,辅导员要同贷款学生及学生联系人保持联系,加强沟通,督促本班级学生及时还贷。学生就业后,应主动与学生就业单位取得联系,以便在学生不能及时还贷时,得到用人单位的协助和支持。

第三十条 各系部要提前两个月书面通知贷款期限将到的毕业生及时还贷,并采取派专人出差、家访等有效措施催收贷款,确保借款人按期还款。

第三十一条 学院拿出风险补偿金的2%作为系部助学贷款管理经费,根据学生还贷情况,对系部予以适当奖罚。系部学生违约率低于3%的,学院拿出一部分风险补偿金做为对系部的奖励;违约率高于4.5%的,损失部分由系部承担。  

四、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开发银行河南分行、省教贷中心的有关规定和我院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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