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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我院校风校纪建设,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实施违纪处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纪律处分:

  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

  留校察看;

  开除学籍。

  第二章 分  则

  第五条 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等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的;

  (二)组织、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正常的教学、科研及生活秩序的;

  (三)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有非法内容的大小字报、传单、标语等,混淆视听或制造混乱的;

  (四)违反学生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经教育劝阻不改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以合法学生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有严重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的;

  (六)组织、参与邪教、迷信活动,经教育劝阻不改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相关机关处罚者,同时给予下列处分:

  (一)构成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犯罪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治安处罚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其中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对扰乱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组织、带头罢课、罢餐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谩骂、威胁师长、无理取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殴打师长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撕毁学院处分通告、布告、重要通知等,给予警告处分;

  (五)在公众场所起哄、扰乱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不听管理人员劝阻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校园欺凌他人,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偷盗、诈骗、侵占公私财物者,除退还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其中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抢劫、抢夺、勒索财物者,除退还财物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其中触犯法律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条 肇事、鼓动、策划、纠集、参与打架,作伪证,提供凶器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者:

  1.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动手打人未致伤者,给予记过处分;

  3.动手打人致轻微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动手打人致轻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二)鼓动、策划、纠集打架者:

  1.鼓动、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鼓动、策划他人打架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殴打他人者:

  1.未致伤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轻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4.持械打人者,视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勾结校外人员殴打校内人员者,参照以上条款加重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作伪证者:

  1.目击事件过程却故意为他人作伪证或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参与打架者加重处分。

  (六)提供器械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聚众赌博者:

  (一)凡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多次赌博或勾结校外人员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为赌博提供赌场、赌具但未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同时参与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视损坏程度和情节予以赔款,同时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故意损害他人财物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害校园建筑物、设置物、草皮等绿化植被及公共设施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故意损害具有文物价值、纪念意义的校园建筑物、设置物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故意损害校园广播、电视、网络、监控、通讯线路或设备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破坏消防设施,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故意损害图书、教学设施、教学仪器或设备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故意破坏国旗、国徽、校旗、校徽、雕塑,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对违反学生住宿管理有关规定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擅自带外人进入公寓楼、留宿,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私拉电线、违章使用电器者,给予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因私拉电线、违章使用电器等导致险情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其中触犯法律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四)擅自在外租房居住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未经批准,夜不归宿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在宿舍内抽烟、使用明火、焚烧垃圾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未经批准在公寓楼内推销商品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向楼下抛掷物品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私藏违禁物品(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物品、酒瓶、刀具、仿真枪械以及其它有伤害性的器具),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对其他违反学生住宿管理制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对品行不端,有损大学生形象,有下列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弄虚作假、骗取学院奖学金、助学金、困难学生补助、助学贷款者,除追回所得款项外,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院管理人员依法或依照校规执行公务者,应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对酗酒者,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酒后滋事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乱涂乱画、乱贴乱挂、乱泼乱倒,故意破坏学院环境卫生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收看、制作、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翻越围墙、栏杆、阳台、门窗等,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对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其他行为,可视情况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无故旷课或不参加学院及各系部组织的正常活动,分别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旷课达12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达18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达24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达3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课处理,一门考试按2学时计算。

  第十六条 违反考试纪律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考试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其中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考试、组织作弊及其他严重作弊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对在信息网络上有违纪行为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利用网络进行“黑客”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等毁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其中触犯法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参与非法经商、传销或诱导他人传销,经劝阻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伪造、冒领、盗用、私自涂改或转让各种证件、证明文件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转借学生证、校徽及其他证件或借用他人证件、证明、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私自涂改、伪造证件、证明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涂改成绩单或伪造他人签字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处分审批权限和报批程序:

  (一)处分审批权限

  1.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系部提出处分意见;

  2.对跨系部违纪学生的处理,由学生处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后提出处理意见;

  3.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违纪学生所在系部应当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学生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进行复核;

  4.开除学籍处分以下由学生处研究决定,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处审核,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5.违纪学生由所在系部负责教育并监督改正;

  (二)处分报批程序

  1.学生违纪后,由违纪学生所在系部查清事实、收集证据,填写《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事件调查表》、《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情况陈述表》等有关材料。

  2.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系部提出处分意见,填写《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系部学生工作负责人签字并加盖系部公章后附陈述材料及佐证材料报学生处,经学生处研究决定后,下发处分文件和出具《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分决定书》,并将相关佐证材料移交系部留存。

  3.学院对学生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以下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4.处分决定书由被处分学生所在系送达被处分学生本人,并填写《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分决定书>送达单》,送达方式有:

  (1)直接送达学生本人;

  (2)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

  (3)已离校的,采取邮寄送达方式送达;

  (4)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二条 解除处分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受处分人在处分影响期到期前,个人应当向所在系部提出解除处分申请;

  (二)由受处分人所在系部提供相关资料报学生处,学生处审批、备案;

  (三)解除处分决定书应及时送达本人。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一)情节特别轻微者;

  (二)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三)积极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协助查处问题,认错态度好者;

  (四)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者;

  (五)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后果等可从轻处分者。

  第二十四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故意隐瞒,拒不承认,无理狡辩或认错态度不好者;

  (二)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三)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造成调查困难者;

  (四)在校外违纪或勾结校外人员违纪应受处分者;

  (五)在校期间曾受处分,再次违纪应受处分者;

  (六)违纪群体为首者;

  (七)因违纪行为造成损失,应予赔偿拒不赔偿者;

  (八)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后果应从重处分者。

  第二十五条 学生违纪处分必须提供有效证据,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

  (一)造成事实的有关物证;

  (二)证人签名的证言;

  (三)被侵害人签名的检举材料;

  (四)有关系部的综合材料;

  (五)违纪学生的检查书;

  (六)司法机关的裁定书、判决书等。

  第二十六条 凡受到违纪处分者在影响期内,取消奖学金和各类先进的评选资格,取消优秀毕业生的参评资格。

  第二十七条 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期为一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影响期为6个月。受处分的学生,中、影响期内表现良好,处分期满后,按程序解除处分;在影响期内有突出表现者,可由本人申请,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可提前解除处分;影响期内又违纪者,处分升级。

  第二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提前解除处分:

  (一)在校内外活动中获得的各种奖励,经学生处认定,交验原件及获奖证书复印件;

  (二)重大立功表现或对国家、社会、学院做出突出贡献的具体事实材料和有关部门的鉴定;

  (三)学院认定符合其他解除处分条件的。

  第二十九条 处分决定、解除处分的决定及相关查证材料均应建档,处分决定、解除处分的决定应装入学生本人档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公布生效后3日内办理完离校手续。

  第三十条 学院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学生要求申诉时,按照《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对本办法中未列入的其他违纪行为,应参照相似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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