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人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应当牢记校训“明德、励志、勤勉、精艺”;应当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学院实施学生管理,充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我院校风校纪建设,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实施违纪处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纪律处
分:
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
留校察看;
开除学籍。
第二章分则
第五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触犯国家刑法、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受到司法机关处理者,学院视其性质和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疫情防控期间,违反疫情防控有关规定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治安处罚的,给予记过处分,其中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构成刑事犯罪,并且犯罪情节恶劣、影响较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意不大并且积极悔改的,可以从轻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试行)
为切实维护学生权益,根据《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机构
第一条学院为建立学生正常申诉的渠道,保障学生权益,增进校园和谐,根据
《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纪委、学生处、党政办公室、教务处负责人、学院法律顾问及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会议召集及申诉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三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认为学院取消学生人学资格、退学或纪律处分等的处理有违规或不当以致损害其权益者的申诉案件。
第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开会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处理结论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不得指派或委托他人代理出席。
第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如果是该申诉案件的当事人、关系人或直接参与申诉事件的决定者,应回避。
第二章申诉
第六条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须在接到学院公告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条申诉要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书要写明以下事项:一、申诉人基本情况。二、原处分单位。三、申诉的事实及其理由。四、证据。五、签名、年、月、日。三人以上(含三人)共同申诉时,应由申诉人选出两名代表,并赋予代表委托书。
第八条申诉人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申诉书一式两份。
第九条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勤管理办法
(试行)
为了建设和维护“修身、践行、笃学、强能”的优良学风,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促使学生遵守学习纪律,努力学习,立志成才,依据《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考勤
第一条 学生必须按规定日期到校报到并注册,自开学第一天起实行考勤。
第二条 学院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课程的学习和学院统一组织的各项活动,例如理论教学、实践教学、人学教育与军训、以及学院统一组织的一切活动均需进行出勤管理,对学生出勤情况,进行考勤。凡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及超过假期未续假者,均作旷课处理。
(一)上课: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等课程,学生必须按照规定作息时间,提前10分钟进入教室或指定的教学场所,严格遵守课堂规则。时间到后进人教室或实践教学场地为迟到,下课时间到前离开者为早退。
(二)早操:学生应按要求参加早操,由各系部学生会文体部负责考勤。
(三)班会、团日活动等学院组织或规定的集体活动等无故缺勤一次按旷课1学时计。
(四)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课程的学习和学院统一组织的各项活动,可请病假、事假或公假,出勤管理组织者须根据由所属班级的班长或学习委员提交的,经审批、登记后的请假条及相关材料确定。
二、请假
学生请假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具体规定如下:
第三条请假类别
(一)病假,因病不能参加考勤范围内的活动者,需要持有医院证明请病假或补
假;
(二)事假,因直系亲属病重、伤亡或其他特殊情况者,辅导员需电话联系学生家长确认后,保留有关证明,方可办理事假;
(三)公假,凡受学院管理部门或系部派遣办理公事者,可持派遣人签字并盖有
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住宿管理制度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住宿管理,维护学院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共同营造一个洁净、舒适、安全、和谐的住宿环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住宿管理
第一条 学生需凭住宿通知单在管理室办理相关手续后入住学生宿舍;
第二条 学生住宿由学院统一安排,学生按指定宿舍和床位住宿,并服从学院对宿舍的调配;
第三条 学生统一在学生宿舍住宿,因患疾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适宜在学生宿舍集体住宿的,经家长同意,学生本人填写《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外宿审批表》,经辅导员审核,系部同意,报学生处备案后方可外宿;
第四条 假期需要留校住宿的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系部办理有关手续,系部审批后报学生处登记备案。留校学生要服从统一安排和管理;
第五条学生因毕业、转学、退学等原因离校时,学生处对宿舍公共财物进行全面清查、核对后,方可办理退宿手续。
二、秩序管理
第六条学生凭证出入学生公寓楼,并接受学生公寓管理人员的查询和管理;
第七条学生应遵守学院作息制度,按时归寝。休息时间不得大声喧哗、吹拉弹唱和使用音响;
第八条严格执行学生公寓楼开、锁门制度,非正常出人时间因病、事进出学生公寓楼,应出示证件,并进行登记;
第九条不经允许,学生严禁进人异性学生公寓楼;
第十条 学生公寓楼采取会客登记制度,非本楼学生不得进人,如有特殊情况,经学生公寓管理人员同意,凭证件登记后方能进入;
第十一条外来人员原则上不得进入学生公寓楼,学生不准带外人进楼,不准私自留宿外人,因私自留宿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留宿者本人承担后果,并追究相应责任;
济源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
(试行)
第一条为了优化育人环境,加强高等学校校园管理,维护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安定团结的局面。建立有利于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专门人才的校园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本规定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学校的教师(包括外籍教师)、学生(包括外国在华留学生)、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三条学校的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到学校活动的人员都应当遵守本规定,维护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维护学校的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校应当加强校园管理,采取措施,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制止校园内的违反法律、法规、校规的活动。
第四条学校应当尊重和维护师生员工的人身权利、政法权利,教育和受教育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不依照法律,不得限制、剥夺师生员工的权利。
第五条进入学校的人员,必须持有本校的学生证、工作证、听课证或者学校颁发的其他进入学校的证章、证件。
未持有前款规定的证章、证件的国内人员进入学校,应当向门卫登记后进入学校。第六条 国内新闻记者进人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在通知学校有关机构后,方可进人学校采访。
外国新闻记者和港澳台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机关或港澳台办的介绍信和记者证,并在进校采访前与学校外事机构联系,经许可后方可进人学校采访。
第七条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进入学校进行公务、业余活动,应当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并告知学校后,或按学术交流计划经学校主管领导研究同意后,方可进人学校。
自行要求进人学校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在学校外事机构或港澳台办批准后,方可进人学校。
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综合素养评价实施办法
(试行)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我院学生综合素养,提升学院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水平,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立德树人,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反映学生全面发展情况和个性特长,提升学生思想道德素养、健康生活素养、学习创新素养、职业拓展素养、社会人文素养等五大综合素养,促进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培养“有理想、敢担当、肯吃苦、重实干、会创新”的“新时代新愚公”,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二、基本原则
(一)客观真实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对学生成长过程中的主要经历和典型事例作客观记录和写实性描述,利用信息管理系统记录客观数据,真实反映学生的发展状况。
(二)尊重个体差异原则
既反映学生的综合素养,又彰显学生的个体差异和发展潜能,注重考察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体现学院人才培养特色。
(三)可操作性原则
综合素养评价程序规范、简易,评价指标体系合理、直观,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评价主体多元,评价操作实现信息化,评价数据结果可视化,为学院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诊断与改进工作提供大数据支撑。
(四)公平性原则
建立、健全综合素养评价管理和监督制度,不断完善评价方法,确保对学生的评价全面、客观、公平、公正、具体、实事求是,增强学生综合素养评价工作的实效性。
三、学生综合素养评价内容
着力于培养学生的思想道德素养、健康生活素养、学习创新素养、职业拓展素养社会人文素养等五大综合素养。每个综合素养细分为4个核心素养要点,各素养点要表现描述及活动范围举例见下表。
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助学金实施办法
(修订)
为充分调动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的积极性,进一步弘扬“修身、践行、笃学、强能”的学风,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助学金的种类
(一)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
2.国家励志奖学金3.学院综合奖学金4.院长奖学金
5.学院单项奖学金
(二)助学金
1.国家助学金2.学院助学金3.研修生助学金
4.学生临时困难救助金
二、奖助学金的评定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三)奖学金评定对象要求学习成绩优良。
(四)助学金评定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重点向建档立卡的困难学生倾斜。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其评选助学金资格:
1.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者;
2.由于各种原因未注册者。
(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其评选奖学金资格:
1.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者;
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刻苦学习,积极向上,引导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全面推动学风建设,根据《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突出精神鼓励。评
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在校学生和正式注册的学生组织。
第二章奖励种类
第四条 学院设立如下奖励种类:
一、集体类:
先进班集体、先进团支部、文明宿舍、优秀社团、社会实践先进集体。
二、个人类: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院奖学金、优秀新生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
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优秀团员、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和社团活动先进个人。
第三章评选比例
第五条文明班集体、先进团支部比例分别不超过班级和支部总数的8%;优秀社
团、社会实践先进集体比例分别不超过社团和系部总数的30%。
第六条优秀毕业生在毕业前评定,省级评选比例不超过毕业生总数的3%,院级
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不超过毕业生总数的8%。
第七条三好学生评选比例不超过二、三年级在校生数的10%。第八条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比例不超过二、三年级在校生数的5%。第九条 优秀团员评选比例不超过二、三年级在校团员数的5%。
第十条社会实践和社团活动先进个人评选比例不超过二、三年级在校生数的2%。第十一条 文明宿舍评定依据《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评定。
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学院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困难学生身上,进一步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
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学校对提出申请国家教育资助的学生,按统一的工作程序和认定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学校贯彻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
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主要因素。
第二章 认定原则
第六条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第七条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第八条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第九条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三章组织机构与职能
第十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
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院的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十一条各系部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为组长,团总支书记、辅导员为
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按照学院安排,利用课余时间,通过
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院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学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
第六条任何校内外单位或个人未经学院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同意,不得聘用在校
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不经备案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院的财
务、人事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八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是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全院勤工助
学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勤工助学管理服务机构职责
第九条 勤工助学管理服务机构职责
(一)组织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协调校内各部门,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
助学活动,指导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二)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
岗位,对校外勤工助学活动进行备案。
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学籍学历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维护学生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经学院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高考准考证、高考档案在规定的期限按照学院相关要求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学院学生管理部门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一个月内没有报到者,视为放弃人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报到时,学生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高考准考证、高考档案到系部报到,系部进行人学资格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审查发现录取通知书、身份证、高考档案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济源职业技术学院新生人学资格复查和毕业生资格审核办法》对其进行录取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取得正式学籍,并在教育部学信网上对其进行电子学籍注册;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条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规取得学籍或学历证书的,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或注销学历证书;涉及违纪、违法的情况,将报相关部门处理。
第六条 新生因为参军入伍、创业等原因无法到校参加教学活动的,可以申请保留人学资格。因参军人伍的,保留人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学生创业入学资格保留最长期限为3年。保留人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人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休学、创业保留学籍管理办法
(试行)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维护教育公平、公正,服务学生健康成长成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籍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休学
第一条 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以教育部对专科专业规定学制为准,一般为3年。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教育部规定的学制延长3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参军保留学籍除外。
第二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院批准,可以休学。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休学:
(一)因病经当地二级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一学期停课时间超过三分之一者;
(二)一学期请假,累计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出国出境者;
(四)不适应校园生活、不适应课程学习者、厌学者;
(五)结婚生子者;
(六)需照顾家人者;
(七)创业者;
(八)因其它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条休学学生需填写《济源职业技术学院休学申请表》,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发放《济源职业技术学院休学决定通知书》,学生持通知书方可休学。
第四条 学生休学(创业休学除外)期限一般为1年,1年后因特殊情况需继续休学的,于休学期满前 10个工作日内到校办理延休手续,休学次数不得超过2次。
第五条创业学生经申请由校企合作与就业处审核符合创业条件的,可以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次数为1次、休学年限不得超过3年。
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和完善学分制,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技术技能人才,依据教育部令第4]局《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制度备案工作的通知》(教学〔2017〕379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分制是以学生选课为前提,以学分作为学习计量单位,用学分绩点衡量学习质量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为保证人才培养质量,各系部应科学地按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的
要求,制定适应社会需要的,具有专业特色的学分制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二章 课程设置与学分计算
第四条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一)必修课是指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
(二)选修课是指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生可选择性修读的课程。
第五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明确规定本专业毕业生应修满的总学分数、各类课程的学分数、每学期学分数。通过考核,成绩合格方可取得该课程学分。学分与学时规定如下:
(一)三年制专科专业总学分原则上不低于140学分,五年制专科专业总学分原则上应在230-250学分之间,具体各专业总学分数由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
(二)理论课、理实一体化课程原则上18学时计1学分,不满18学时但达到9学时以上计0.5学分,不足9学时不计学分;实践性教学环节原则上以1周为1学分;军训、人学教育、社会实践、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毕业教育)等,以1周为1学分。
(三)绩点与平均绩点:
百分制绩点计算方法为:60分绩点为1,往上每1分为0.1绩点,100分为5个绩点。五级制绩点计算方法为:及格绩点为1.5,中等绩点为2.5,良好绩点为3.5,优秀绩点为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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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可作为评定学生奖学金、优秀毕业生
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学分认定与置换管理办法
为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发挥学生特长优势,鼓励学生结合自己的兴趣、爱好进行自主学习,积极参加相关的科技、文化、技能竞赛、社会实践、交流学习等活动,更好的提升职业素养,提高就业竞争力。经学院研究,学生在校(籍)期间取得的各级各类成果,合作院校的交流学习等可以获得学分认定并用于置换课程学分。为规范此项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一、学分认定的范围和标准
1.证书类
(1)人才培养方案规定之外,获得一项与本专业相关的高级职业资格证书认定3学分。
(2)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在425分以上者),四级认定4学分,六级认定6学分。
(3)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证书认定1学分,二级以上证书认定3学分。其中计算机类专业获得一级证书不认定学分,二级证书认定2学分,三级以上认定3学分。
(4)机动车驾驶证认定3学分。
(5)普通话测试二级证书(学前专业除外)认定2学分,一级证书认定3学分。
2.竞赛类
获奖等级包括:一等奖(含比赛第1-2名、金牌和特等奖),二等奖(含比赛第3-4名、银牌),三等奖(含比赛第5-6名、铜牌)。
(1)参加职业技能竞赛、“挑战杯”竞赛、大学生数学建模大赛获得国家级1-3等奖者,分别认定10、8、6学分;省部级1-3等奖项者,分别认定5、4、3学分;厅局级1-3等奖项者,分别认定3、2、1学分。
(2)参加大学生艺术展演、科技文化艺术节、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等由国家各部委、行指委、教指委、行业协(学)会举办的比赛获得国家级1-3等奖者,分别认定8、6、4学分;省部级1-3等奖项者,分别认定4、3、2学分;厅局级1-3等奖项者,分别认定3、2、1学分。
3.科技成果类
(1)获国家专利的,发明专利第1-5名分别认定10、8、6、5、4学分,实用新型专利第1-5名分别认定6、5、4、3、2学分,外观设计专利第1-5名分别认定4、3、
济源职业技术学院课堂教学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课堂教学是高职院校教育教学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才培养的主渠道和主阵地,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关键环节。为进一步加强课堂教学管理,提高课堂教学实效,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章 教师课堂教学规范
第二条 教师是课堂教学的直接组织者、实施者和管理者,是课堂教学全过程的第一责任人,应切实肩负起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的光荣职责,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做到为人师表,课堂风清气正。
第三条教师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及教学工作要求,不得出现违背师德规范的言行。严禁在课堂上发表有损党的形象和国家荣誉的言论,严禁传播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言论,严禁宜传邪教、传播宗教教义、开展宗教活动,以及其他有损教师形象的言行等。
第四条教师授课需以课程标准为依据,科学安排教学内容,认真备课授课,结合学情改革教学方式方法,以学生为中心组织教学,不断增加课堂教学的吸引力,提高课堂教学实效。
第五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应充分发掘课程中蕴涵的思想政治元素,把实现民族复兴的理想和责任融入教学过程中,全面提升学生思想品德、人文素养和国家情怀。
第六条教师应严格按照作息时间上下课,提前5分钟进入教室,做好上课准备;不得无故旷课迟到、提前下课或随意拖堂;不得擅自调课停课、请人代课,若有特殊情况应提前申请,获批后方可执行。
第七条教师在课堂上应衣冠整洁,仪表端正,精神饱满;不得接听或拨打电话,不得做与课堂教学活动无关的事情,不得吸烟和谩骂侮辱、变相体罚学生。
第八条教师授课应使用普通话,外语类课程使用双语或全外语教学,课堂讲授语言应准确规范、简练生动;应根据学生特点因材施教,全面把握课堂教学的深度广度、重点难点;应根据课程性质和教学内容,合理布置并批改作业。
第九条教师应严格课堂考勤,发现学生无故不在教学现场应如实记载,并通知
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实习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院学生实习管理工作,维护学生、学院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更好服务产业转型升级需要,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16〕3号)、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实习管理的通知》(教高〔2018〕1009号)等文件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学生实习,是指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高职生、应用型本科生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教学系部统一组织安排或系部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不包括学生勤工俭学、社会实践等活动。
(一)认识实习是指学生由系部统一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二)跟岗实习是指不具有独立操作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实习岗位要求的学生,由系部统一组织、就近安排学生到实习单位的相应岗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部分参与实际辅助工作的活动。
(三)顶岗实习是指完成本专业所有课程教学,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到相应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第三条学生实习是实现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增强学生综合能力的基本环节,是我院教育教学的核心部分,要科学组织、依法实施,确保学生合法权益;要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强化校企协同育人,将职业精神养成教育贯穿学生实习全过程,促进职业技能与职业精神高度融合,服务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和就业创业能力。
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是我院学生的自治组织,接受院党委的领导和学生处、团委的指导帮助,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本会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体会员,会员行使民主权利的机构是全院学生代表大会、各系(部)学生代表大会和各班学生会议。
第二条 学生会的主要任务是:1.代表的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和要求,热情为同学服务,沟通学校有关部门与广大同学的联系,协助和促进学校的教育和管理工作。2.根据会员的需要,开展多种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活动,为会员全面成才创造良好条件。3.发展与兄弟学校的友好联系,树立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
第三条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全院学生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大会对会员负责,受会员监督。院学生委员会由全院学生代表选举产生,对学生会负责,报告工作,并受其监督。各级学生组织机构的职权册分遵循在院学生会的统领导下,充分发挥基层学生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原则。
第二章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凡取得我院学籍的学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五条会员根据本章程享有下列权利:
1.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权通过各种正当途径秘方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和干部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提出建议。
3.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4.会员在本会内受到不正当待遇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和保护,会员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和解决,本会各级组织必须认真对待。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在留察期间不享有上述权利。
第六条会员在行使本章程赋予的权利时,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遵守本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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