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收费管理和票据使用管理的规定
撰写时间:2014年12月09日 作者:
为了加强我院的收费管理和票据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堵塞漏洞,规范收费和结算行为,严格财务监督,确保票据安全,保证各项收入上缴学院,根据国家关于收费管理的一系列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省财政厅颁发的《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对收费管理和票据使用管理作如下规定:
1、  凡属行政事业性收费范围内的各项收费,必须报请物价部门审批,根据核定的《收费许可证》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由院财务处统一收费,其它任何部门不得擅自收费,严禁乱收费。经营性收费,必须用税务机关监制的票据。
2、  各部门收费实行统一票据管理制度。除国家规定的专用票据外,均应使用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票据。凡不使用规定的统一票据的,财务处不予受理。未经批准私自购买和印制票据的或凡不按规定把收费资金纳入院财务统一预算管理的或隐瞒、截留、转移、坐支、挪用、私分收费资金的,对部门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81号令)处理。
3、  财务处具体负责全校各类收费票据的印制、保管、分发、稽核和注销登记工作。
4、  “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和省财政厅印制的“河南省统一财务收款收据”由财务处统一到指定银行和市财政局领取,由财务处负责保管。各部门因工作需要领用时,要认真登记所领收据数量、起止号码和使用范围。用完后,应及时将收据的存根联合计整理送交财务处核销,验旧领新。
5、  学院与后勤服务公司之间的拨领款和结算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供应范围的,使用“河南省统一财务收款收据”,部门间相互结算使用学院财务处统一印制的“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内部结算收款收据”。
6、  财务处票据管理人员对已领出的票据,要负责定期清查核销,对已领出又长期不用的票据,应及时收回,以保证票据的安全。各部门领取的票据,须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不得转借其它部门和个人,不得拆本使用,不得扩大票据使用范围。
7、  收费票据填写必须内容完整,书写规范,印章齐全,因填错而作废的收费票据,应完整保存各联,不得私自销毁。
8、  票据的注销期限,自部门领取票据起至财务处办理注销登记止,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逾期不核销,财务处将酌情扣发当事人工资。
9、  票据管理人员应严格审查票据的使用范围,收费项目及标准是否符合规定,填写金额和起止号码是否正确,存根是否齐全,经办人是否按规定签名盖章,审核无误后,在票据登记簿上如实登记注销票据的数量及起止号码。
10、          因故遗失票据,应及时(3天内)报财务处审查处理。
11、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改。
12、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院政[2002]31号文中《关于加强收费票据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收费项目一览表
附:
收费项目一览表

序号
内              容
1
各种劳务收入
2
各种培训、办班收费
3
设备场地、房屋等租赁收入
4
各种管理费、手续费
5
处理废旧物资、出售低值易耗品及边角废料的收入
6
收取的“回扣”(包括设备、图书、教材及其他物资等)
7
收取的各种考试费、补考费
8
重修学分收入
9
办理各种证件收入
10
职工调离收取的培训费
11
开放实验室、机房、电子阅览室等收入
12
机关处室打字文印收费,传真机收费
13
澡票、开水票、招待所收入
14
各种车辆收入
15
礼品、捐物、捐款、赞助物、赞助款等收入
16
图书证押金
17
其他以上未包括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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