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学杂费收缴工作的规定
撰写时间:2014年12月09日 作者:
大中专学生按国家规定交费上学是我国中高教改革的举措之一。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往届学生的收费拖的时间较长,并且还存在学生欠费现象。学生欠费现象负面影响很大,也干扰了学院的正常工作。为了加强学杂费的收缴工作,将应收的款项及时足额收齐,特规定如下:
一、新学期开学学生集中报到时,由院财务处组织统一收费,并将资金及时送存银行,保证资金安全。
二、在集中报到的次日,财务处应将未交费的学生名单,分系(部)和班级,连同收费标准转交学生所在系(部),继续收缴。
三、各系(部)要确定专人,根据财务处提供的名单和标准,督促学生在规定的期限交清应交费用,做好收费工作。
四、各系(部)收费的时间,以九月十四日为限。除确有经济困难经院领导批准减免或缓交者外,逾期不交者,每日加收1%的滞纳金。
五、各系(部)所收款项除滞纳金留系(部)使用外,其余全额送交财务处。
六、从九月二十日起,对逾期不交的学生,学院将进行必要的处理,并由所在系(部)负责与其家长沟通。
七、各系(部)学生交费情况,按有关规定与学院下发给系(部)的经费预算指标挂钩。
八、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者,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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