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学院财务管理的规定
撰写时间:2014年12月09日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进一步规范我院的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稳步发展,根据《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的其他法规政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政策和法令,严格执行《会计法》和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正确处理发展与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任务:合理编制学院综合财务收支预算,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学院的发展,科学编制部门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监督和管理。根据学院的财力状况和发展规划,合理调度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建立健全学院各项财务规章制度,管好用好基本建设资金,规范使用专项资金,维护学院经济秩序,真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给领导当好参谋,对学院经济活动的合理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我院对全院各部门实行财务统管,学院范围内所有的财务收支和各项资金必须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和核算,在学院内只有财务部门才可以进行财务收支活动,其它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各种名目和形式设置帐外帐和小金库,否则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各种回扣一律上缴学校。各经济实体的承包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及时足额上交学院。除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单位按照企业形式编报财务会计报表,其它单位按时向财务处和主管部门报送有关财务报表和收支详细资料,并纳入学院财务报表统一核算和反映,接受学院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我院财务工作按照《会计法》规定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教财[2000]14号),实行院长负责制,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财务处长协助院长全面领导学院的财经工作。
第六条 财务处是学院的一级财务机构,在院长的直接领导下,统一管理学院的财经工作,二级财务机构必须遵守学院的财务规章制度。
第七条 学院 各级财务机构,必须按《会计法》规定,配备专职财会人员,各级财会主管人员的任免要经过上一级财务主管部门同意,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由财务处会同组织部、人事处办理。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预算是指我院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综合财务收支计划,将预算内外资金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预算编制要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院级预算和部门预算,实行“统一核算,分级管理”的方法,要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学的原则,不搞赤字预算。
第九条 预算编制方法,在以前学年度预算的基础上,按照上级主管部门下达预算的标准和学院发展计划和任务要求,以及学年度收入的增减因素,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以“量力而行”的原则进行编制,收入按来源渠道编制,支出按支出用途和会计科目编制。
第十条 预算审批程序,财务处统一编制收入计划,根据各部门报来的支出计划,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根据收入水平,编制支出计划方案,经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复。
第十一条 预算的执行,在院长的领导下,根据批复的预算,切块下达部门预算,各部门经费由部门掌握和管理,“包干使用,超支不补”,公用支出“结余留用”。各部门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按一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财务处严格管理、监督,定期公布经费使用情况。分部门设经费支出帐薄,财务处统一管理协调,加强预算控制和分析,确保学年度预算收支平衡。为保证预算执行的严肃性,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经费指标用完,停止报销,并把能否管好用好资金作为考核部门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收入是指为开展教学、科研和其它业务活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通过各种形式,各种渠道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三条 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它收入等。
1.财政补助收入:指学院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拨款,包括教育事业费,其它经费拨款(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
2.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学校自己收取的各类学费及住宿费,和其它教育事业收入。
3.经营收入:指学院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如房屋租赁和开展社会服务取得的收入。
4.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5.其它收入: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收入,如投资效益、利息收入、固定资产变价收入等。
第十四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合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使用学院财务处统一购领的合法票据,确保各项收入及时足额入帐,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六条  按资金的不同性质划分为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基建支出。
1.事业支出: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内容包括: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和其他费用等。
2.经营支出:指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3.基建支出:指学院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支出(包括财政拨款和学院自筹)。
第十七条  正确确认各类支出,严格划分事业支出、经营支出与基建支出的界限。
第十八条  加强各类支出的预算管理和控制,学院经费预算下达后,财务处和各部门均要严格执行,根据预算确定的支出项目、范围和标准进行开支,不经院长批准,任何部门不能使用无预算计划或超预算的开支项目。
第十九条  办理各项事业支出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财经纪律和财务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各项支出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加强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资金是指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要加强对资金的管理,保护资金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学院资产由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四部分组成。
第二十二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原材料、低值易耗品等。对货币资金的收支,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条例,银行结算办法等国家规定。加强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出纳人员的岗位职责,两人分别保管银行印鉴,确保资金的安全完整,及时清理应收及暂付款,不能长期挂帐。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课桌、椅),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的管理按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
无形资产的计价,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成本入帐,自行开发的按实际发生的入帐。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记入事业支出,转让无形资产按规定进行评估,取得的收入记入事业收入。
第二十五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院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在不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向其他单位或附属单位的投资。
对外投资必须在资产盈余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以资产对外投资,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并按资产评估确认价值入帐,对外投资的收益记入其他收入。
第七章   负债管理
第二十六条  负债是指学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和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应付及暂存款、借入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第二十七条  对各类应付款,要及时核对、清理,进行结算。
应缴款项包括: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等,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代管款项包括:工会会费、专业协会、学会等款项。
第八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基金是学院的净资产,是学院拥有的资产减去负债后的剩余部分,包括事业基金、专用基金、固定基金。
第二十九条  事业基金是指学院拥有的非指定用途的净资产,主要形成于学院历年的收支结余,用于弥补以后年度的收支差额。
专用基金是指学院按规定提取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和勤工助学基金等,各项专项基金必须坚持先提后用、专款专用的原则,即必须根据规定的来源渠道提取,并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且各项专用基金不能相互挤占、挪用。
固定基金是指学院所拥有的固定资产的原值,与固定资产有直接的对应关系,其管理是通过固定资产的管理来对固定基金进行管理的。
第九章   财务报告与分析
第三十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院一定时期的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财务部门应及时向院领导提供财务报告。
第三十一条  财务报告按上级财政部门要求进行编制,一般应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附表及会计报表附注和收支情况说明书等。
第三十二条  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处要根据有关要求和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利用预算收支计划,会计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对财务状况进行分析。主要内容包括: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情况,资产使用管理情况,收入、支出和基金变动后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的改进措施、方案等。
第三十三条  院属二级单位要定期向财务处报送有关报表。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上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对学院的基建投资和专项投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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