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工作,保护学院公共财产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教育教学和师生生活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各部门防火责任人要认真组织学习《消防法》、《消防条例》,贯彻执行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三条 在学院综治委的领导下和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下,保卫处依法对全院的消防工作实行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 学院的一切消防器材和设施,未经保卫部门的允许,任何人不准动用。对埋压、圈占或损坏消防栓、水带等消防设施者,按《河南省消防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凡私自动用、损毁消防器材及设施,贻误灭火战机者,加重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各部门所配备消防器材及设施因管理不慎造成损坏的,由部门或责任人按原价赔偿,并根据责任大小进行经济和行政处罚。
第五条 凡新建、扩建和改建学院建筑时,基建部门必须同时按规定规划消防设施,办理《建筑设计防火审核申请书》,经批准后,按批准图纸施工。竣工后,由基建、保卫、使用单位进行工程消防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第六条 学院供电部门应根据供电安全及消防安全规范要求,对供电用电安全定期检查,发现火险隐患及时整改。院内任何类型的宿舍禁止使用电炉、电褥等。
第七条 使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部门,必须严格制度,加强安全管理,严禁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吸烟和使用明火。不了解或不熟悉易燃易爆物品性能和安全操作规程的人员,不得从事操作和保管工作。
凡使用、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场所或其它严禁燃火的场所,禁止使用明火,确需使用时,必须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灾,都应迅速准确地报警,并积极参加扑救。事后应积极协助公安消防部门查明起火原因,写出专题报告。
第九条 保卫人员及学校义务消防队员接到报警后应立即赶到现场扑救,并服从现场领导的统一指挥。在紧急情况下,火场总指挥有权调用学院任何部门和个人,以及交通运输、供电、供水、电话、医疗救护等设备力量。
第十条 对在预防和灭火中有贡献或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保卫部门上报学院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违犯本规定,经保卫部门通知,而不认真整改,情节轻微的,保卫部门将依法给予处罚或上报学院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对学院造成重大损失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保卫部门将依据《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违犯有关规定的部门和个人,当场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