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撰写时间:2023年10月1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治安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3号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的治安秩序、公共安全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预防为主、依靠群众”的原则。

    第三条  对违反校园秩序管理规定的行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各级组织有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师生员工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义务和责任。

    第五条  全校师生员工应加强法律、校纪的学习,增强法制纪律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在校园内的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危害国家利益,不危害公共安全,不扰乱公共秩序,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他人有权制止,有义务向有关部门报告、作证。

    第七条  学校保卫部门依照有关法规和学校规定,对全校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执行相关的校园治安管理职能。

    第八条  在济源职业技术学院校园内发生的违反校园秩序管理规定的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一律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第九条  校园公共秩序管理规定

    1.遵守各活动场所的管理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2.在餐厅用餐时,要讲究卫生,讲文明、不准猜拳行令,不准酗酒滋事。

    3.不得在公共场所、教室、宿舍内进行赌博、打麻将牌及其他不健康的活动。

    4.不得大声喧闹和大声播放各种音响、不得影响其他人的工作、学习和休息。

    5.禁止在公共场所涂抹、刻画各种标志的文字,禁止践踏草坪和攀折花卉树木。

    6.禁止一切有伤风化的不文明行为。

    7.海报、通知、广告等宣传品必须张贴在指定地方。校外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张贴。未经许可,禁止散发宣传品和印刷品。

    8.禁止校外人员进入校内闲逛、操练或从校园内穿行。

    9.禁止在校园内打弹弓、打气枪、捕鸟、钓鱼。

    10.未经允许,师生家属及校外人员不得进入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等学习、工作场所。

    11.禁止在公共场所起哄、招摇、制造混乱。

    12.严禁损坏和擅自挪动交通路牌、防火标志。禁止损坏路灯、公用电话、体育器械、宣传布告栏等设施。

    13.严禁购置、观看、传播淫秽及黄色的书刊或音像制品。

    14.禁止举办低级下流舞会,或在舞会上有下流行为。

    15.禁止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男女混住。禁止进行其他流氓活动。

    16.严禁非法制造、携带、私藏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自制刀具。

    17.禁止殴打他人。

    18.禁止侮辱、诽谤、谩骂他人。

    19.禁止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20.禁止私拆、私藏、毁坏他人信件、电报,偷揭他人信封上邮票。

    21.禁止偷窃、骗取、抢夺公私财物。

    22.禁止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

    23.禁止敲诈勒索公私财物。

    24.禁止故意破坏公私财物。

    25. 禁止在校园各公共场所内吸烟。

    第十条 对来校经商、加工、修理等人员的管理规定

    1.来校经商和从事加工、修理等活动的人员必须持有营业执照,经校有关部门和保卫处批准办理许可证后,方可在校内指定地点进行经营活动,但必须做到文明经商,买卖公平,价格合理,不准出售腐烂变质的食品和伪劣、假冒商品。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服从管理,必须在室内经营,不准露天摆摊设点、不准串楼入户,不准叫买、叫卖。  

    2.各类经商人员不得进入教学区,出入校门必须接受门卫人员检查。

    3.禁止学生进行经营性活动。经过批准带有勤工助学性质的经营活动,必须到校保卫处办理审批手续并在指定地点进行。

    4、各类加工、维修人员进校园进行施工,如需动用明火的,必须持相应资质到校保卫处办理动火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同时按照工程款的1%到校财务部门缴纳安全生产押金,方可在甲方监理人员的监管下进行施工。

    第十一条 对大型活动的管理规定

    1.举办五百人以上参加的各种活动为大型活动,举办社会科学类的报告会、研讨会等活动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常规的教学、思想教育活动除外。

    2.举办大型活动必须经主管校领导批准,主办单位须提前三天将举办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范围、人数、负责人、安全措施等书面报校保卫处。校保卫处按有关规定报告上级公安机关。

    3.举办大型活动,必须指定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维护活动场所内外的秩序。场内活动要保证疏散通道的畅通,安全门能随时开启,消防器材数量充足,夜间活动还应配备应急照明装置。活动中随时对场地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活动结束后,也应对场地进行安全检查。

    4.校内不准举办营业性舞会、营业性录像活动。经过批准举办娱乐性舞会和录像,不准向校外发票,张贴广告。

    第十二条 对外来人口的管理规定

    外来人口是指各部门因工作需要,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聘用的各类来校临时工作、施工、承租我校场所等非本校人员。暂住人口是指上述人员须在我校暂时居住的。外来人口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本校的各项管理规定。

    1.各部门不准聘用十六岁以下未成年人从事任何临时性工作。

    2.需在校内暂住期十天以上的,须在来校一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证明并经相关用人部门签字同意后到保卫处登记,经审核同意后办理临时出入证,同时应提交本人一寸免冠照片两张、并交纳出入证工本费及押金。

    3.用人部门或批准部门应对其严格管理,经常进行法律、校纪及职业道德教育,并与雇佣的施工队、包工队、外来人口签订安全合同书。经校相关部门批准出租本校场所的,或联营、合作使用本校场所的出租方、承租方及合作联营的各方必须严格遵守校方的相关规定。

    4.重点、要害部门聘用外来人口应事先向校人事处、保卫处提供外来人口的基本情况和有关材料。

    5.各施工队、包工队及各类短训班五十人以上的,须建立治保会;十人以上,五十人以下的,应建立治保组并确定治保负责人。

    6.使用外来人口的部门,要有专人负责其管理和教育工作。

    7.外来人口的工作、居住场所须由本校配备消防设施的,必须按所配器材设施价值的两倍交纳押金,也可按标准自行购置合格的消防器材。

    8.外来人口不得在校内留宿他人。

    9.对因违法违纪而被辞退的外来人口,校内其他部门不得再次雇佣。

    10.外籍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交通管理规定

    行人和车辆必须严格遵守《济源职业技术学院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遵规通行,并到学校划定的停车场地有序停放。

    第十四条 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学校各级组织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济源职业技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切实负责本部门的安全防火教育,建立健全防火制度,落实防火措施,整改消防隐患,维护消防设施、器材标志,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第十五条 门卫管理规定

    1.进入校门必须主动出示有关证件,接受门卫检查。

    2.骑车出入校门要下车推行。

    3.未经允许,非本校人员不准入校,禁止穿行。

    4.携带公私财物出校,应持本部门开具的出门证。自觉地接受门卫人员审验。机动车应主动停车,接受门卫检查。来访人员须填写会客单,经门卫允许方可进校。

    5.记者采访,必须提前与校宣传部门进行联系,经允许后方可进校,持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进行采访。

    6.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入校,须经院长办公室同意后方可进入。

    7.外单位人员来校上课、做实验,经教务处、保卫处等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进入。

第三章 处罚原则

    第十六条 违反校园秩序管理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医疗费等费用或赔偿损失。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负责赔偿或承担。

    第十七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校园秩序管理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两人以上违反校园秩序管理规定的,依其各自责任分别处罚。

    第十八条 单位违反校园秩序管理规定的,处罚直接责任人;单位领导指使,或单位领导明知违反规定而不制止的,同时处罚该单位领导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情节特别轻微的。

    2.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

    3.揭发检举,对查清事实起主要作用的。

    4.被他人胁迫或诱骗,本人能主动交代事实真相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1.情节恶劣、后果较为严重的。

    2.纠集他人合伙、胁迫或诱骗他人违反本规定的。

    3.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的。

    4.阻挠查证、提供伪证或诬陷他人的。

    5.屡犯不改的。

    6.妨碍执行公务、不服管理、无理取闹或打骂执行公务人员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所得的财物,应给予收缴,发还原主;违反本规定所使用的器具,予以收缴。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根据情节、后果,给予批评教育、警告、通报批评、责令离校、辞退、责令停工、停业整顿。违反政纪校纪的,给予政纪校纪处分。情节、后果严重的,送交公安部门处理。校内各部门聘用的临时性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使用单位应将其辞退,其他部门不得重新聘用。

    第二十三条 被处罚人对处罚不服的,五日内可向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提出申诉。在出新的裁决前,原裁决继续执行。

    第二十四条 处理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时,有关部门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教育为主的原则,秉公办事,严肃纪律,不徇私舞弊。

    第二十五条 对本规定未列举的危害学校治安秩序、公共安全的行为,可参照本规定相关条款,经校综合治理委员会同意后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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