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校园综合治理工作,更好地发挥综合治理办公室的职能作用,明确其工作任务、职责范围及权限,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综合治理办公室是在校综合治理委员会领导下,旨在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纠正、制止和处罚违反综合治理规范的行为,维护校园秩序,优化育人环境的职能部门。
第三条 综合治理办公室的各项工作,对校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并定期向校综合治理委员会汇报工作,重大问题及时提交校综合治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四条 综合治理办公室对全校综合治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那些经说服教育,讲清道理仍不改正的违章违纪行为的,依照综合治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章 工作任务及职责范围
第五条 贯彻落实和积极宣传中央、省、市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关于高校综合治理工作的政策法规及有关规定。具体实施有关加强校园综合治理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条 依据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精神,结合学校实际,负责起草和制定学校综合治理工作的规章制度以及与本条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
第七条 组织召开各部门、系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组长或负责人参加的综合治理工作会议,负责协调和处理全校综合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检查、指导和督促各部门、系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的工作。
第八条 负责校内服务性网点、娱乐点、饮食点等外来务工人员的审批与管理。清除未经批准的固定或流动性摊点、小商小贩等。
第九条 负责对校内公共场所的治安秩序管理和整顿,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乃至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条 维护学校总体规划的严肃性,及时制止和查处私搭乱建行为,协同有关部门拆除违章建筑。
第十一条 负责对进入校内的机动车辆及自行车的管理,查处其违章行为。
第十二条 对校内各单位雇佣的临时工和各建筑工地的工人(包括民工)以及常住(半年以上)我校的校外人员进行清查、登记,办发证和管理。
第十三条 负责联系协调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对校园周边治安秩序和环境的治理整顿。
第十四条 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权 限
第十五条 对各部门、系综合治理工作进行监督,在学校对各部门、系有关工作的评定中,有实行“综合治理一票否决”的建议权。
第十六条 对校内各单位或个人的违章行为有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权和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权。
第十七条 对经批准的各类摊点有按照一定标准收费和经济处罚权。
第十八条 对未经批准的商业点、娱乐点、饮食点以及流动性小商小贩进行清除和经济处罚权。
第十九条 对未经审批雇佣临时工的经营单位,有令其解雇、停业和经济处罚权,对为经审批而常住我校的校外人员有驱逐权。
第二十条 对乱倒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有令期限期清除和经济处罚权。
第二十一条 对校内所有电脑培训部门有检查、监督和处罚权。
第二十二条 对一切影响校内正常秩序及校容校貌的行为或现象有强行制止和处罚权。
第二十三条 此条例从学校批准下发之日起执行。